我国宪法中包含了丰富的民生政策条文,如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的政策。第6条规定了经济方面的政策,如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21条规定了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的政策。第42条规定了劳动就业方面的政策、第45条规定了物质帮助方面的政策、第45条规定了保障残疾人的政策。宪法中不仅规定了所有这些政策,而且还有不少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权利。所有这些都关涉到民众的民生。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必须认真实施宪法中的这些民生政策和社会权条文。2008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认真实施宪法中的民生政策条文正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2.展示国家和社会制度正义的需要
二战后各国宪法中政策条文为矫正自由竞争带来的两极分化,为实现正义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宪法依据。这是因为,宪法民生政策很大程度上关注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重视民生的精义在于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27]正义观要求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弱者,如果法律不加以适当保护,一个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正义基础,难以长久安定地发展下去。
要发挥宪法在构建正义的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就必须重视宪法民生政策的适用。而充分关注宪法政策条文在纠正社会不公正秩序中的作用,是现代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重要功能。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第14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正是基于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存在严重缺陷已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课予立法者和行政机关加快制定落实此项政策的法律法规。此项宪法政策反映了社会对正义的要求。除此之外,这一政策还要通过司宪途径加强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控制,以促使其履行此项宪法委托,实现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正义。
3.显示了人类治理社会的信心
民生政策入宪是人类对自身能力信心的体现。宪法政策内容的增加和其得到适用,表明人类治理社会和保障人权手段的增加,表明人类对运用宪法治理权力信心和能力的增强。
民生政策入宪给宪法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是因为,政策属于纲领性规定,其内容模糊而不确定,无法像一般规范那样对国家机关产生强制拘束力,法院适用其作为裁判纠纷的法规范依据较难。尽管如此,人们也认识到,宪法各项规定均应具有拘束力,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拘束性不能根据其本身规定的明确性与强制性来进行推论,否则将因其明确性不足而遁入“道德宣示”,使宪法空有其名,形同虚设。正如学者指出:“宪法规范拘束力应自宪法价值体系整体观之,始能掌握其精髓,因此,即便是‘方针条款’的规定方式,其规定内涵亦属于宪法价值之一环,自不能置外于‘宪法委托’的范围,否则将有使国家行为遁入‘方针条款’以规避违宪非难之虞”。[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