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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政策对民生的保障

  

  受美国影响,印度最高法院适用宪法政策条文确认那些体现关怀弱势者权利的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印度为了根除历史上严重的种姓制度,在宪法上增添一些特别规定。其中如第46条规定,增进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弱小阶层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特别注意增进人民中弱小阶层之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部落”和“表列种姓”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并应保护彼等不受社会的不公待遇与一切形式的剥夺。最高法院运用宪法这些民生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倾斜性判决使弱势者权益得到补偿。如它革新了陈述权的概念,把积极补偿行动(affirmativeaction)发展到任何美国先例都未达到的地步,从而为更容易地获得司法帮助提供了方便。最高法院在促进人权的过程中露了一手绝活:在基本权利中纳入了“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像国家有义务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最低工资、公正人道的工作条件、提高营养和公共健康水平等等。在FrancisChralieMuffin一案中,法官巴格瓦蒂宣称:“生命权包括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包括所有与此相关联的东西:基本的生活必须品如足够的营养、衣着和栖身场所。”[19]再如,法官利用法学的能动主义努力去掉形式主义来达到分配的公正,印度最高法院开始把许多宪法性诉讼转变为公众利益诉讼,旨在使社会正义成为普通人可以获得的东西,使他们有可能实现其社会的和经济的权利,但现在最高法院日益被人民以及法官们认为是“被压迫者和困难者最后求助的场所”。在印度发展起来的公众利益诉讼模式是为社会地位低下的及其他软弱的阶层的人在政治经济方面“寻求回旋活动地位”的、改变传统的办事规则,创立了书信管辖权制度。法官们把宪法政策看作是该宪法的最重要和最具有创新精神的部分。它们把人民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权利压缩入这些原则之内,并且主张把社会正义当作新宪法程序的中心特点。这些指导原则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但它们由宪法宣布为管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因此,不仅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且还有司法机关都应当在履行其职责时促使这些原则得以贯彻。宪法的这种基本授权促使和鼓励某些法官成为社会能动主义者。……他们冲破因袭旧传统的藩篱并开始以非正统和非常规的策略给穷苦人带来社会正义。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开始直接培育一个由大量穷人组成的选民区。于是就出现了带有社会正义性特征的公众利益诉讼。[20]


  

  综上,印度最高法院把宪法民生政策条文和基本权利结合起来保障弱势群体社会权利。


  

  4.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宪法”深受德国威玛宪法影响,在第十三章规定了政策条文。如第155条第1款规定,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第2款规定,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第153条第1款规定,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增修条文第10条第5款规定,国家应推行全民健康保险,并促进现代和传统医药之研究发展。第7款规定,国家对于身心障碍者之保险与就医、无障碍环境之建构、教育训练与就业辅导及生活维护与救助,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第8款规定,国家应重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险及医疗保健等社会福利工作,对于社会救助和国民就业等救济性支出应优先编列。可见,宪法权利和政策部分形成呼应的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援引有关社会国委托的基本政策规定的案例相当多,把有关民生的“宪法”政策与权利结合起来是,是保障民生权利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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