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政策对民生的保障
朱应平
【摘要】运用
宪法政策保障民生是越来越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宪法政策适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如与基本权利条文、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自由权等结合起来予以适用。
宪法政策能够被适用来保障民生的深刻的法理基础在于: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了充分展示正义,以及它是人类自身治理社会信心的体现。
【关键词】
宪法政策;民生;保障
【全文】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明确了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主要任务。“从宪法视角来说,民生是公民依宪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1]民生任务不仅要法律予以落实,更要宪法加以保障。运用宪法保障民生是宪政发展的总趋势。其方法多种多样,宪法中的民生政策、有关民生的社会权,以及宪法的平等公正等原则都可以保障民生。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考查宪法政策条文对民生的保障,描述其保障民生的技术路径,阐明其深刻的法理。
一、适用宪法政策保障民生的普遍趋势
宪法政策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国策或者国家政策。学者们对宪法政策有不同的性质界定,有“方针条款”[2]、“政策指导原则”[3]、“宪德”[4]等说法。民生在宪法中通常以宪法政策条文和社会权条文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各国宪法对民生政策的规定不同。德国在威玛宪法中曾有不少社会福利条款,但这些规定太理想化,无法强制国家真正落实。有鉴于此,二次大战后制定《基本法》时将其全数删除,仅以第20条第1款“社会国原则”以及第74条中立法者权限的规定作为社会法的依据。[5]可见,《基本法》所规定的“社会国原则”是作为国家实施社会福利的方针政策条款。有些国家的宪法则在具体政策内涵上做了细致的规定。如瑞士宪法第25条规定:“(一)联邦有权制定关于渔猎的法律”;“(二)特别禁止不预先麻醉宰杀牲畜”。适用宪法中的民生政策条文对民生关系进行调整和保障是宪政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其主要路径是,把宪法权利与宪法民生政策结合起来,对公民民生权利给予保障。
1.德国
《基本法》第20条的社会国政策是典型的民生政策条文,在特殊情况下具有可诉性。[6]依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见解:社会国原则(政策)只是加诸一个人民“不可控诉”的义务,以谋求公平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赋予立法者在实现此义务时广大的形成空间。[7]这里的“不可控诉”的结论并非绝对,社会国原则的作用首在约束立法者,以责令国家调和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利益、为急难者实现适当的生活条件以及为人民谋求相当的福祉与平均的负担。[8]换言之,为达到社会安全以及社会公平的目的,国家应在必要时提供给付,并将因应而生的负担作平均分配。就宪法上的受益权作用而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不承认可以直接从社会国原则导出“社会给付之请求权”。唯一的例外则是将社会国原则与平等原则相互搭配,从而赋予个人至少拥有享受“既存”行政给付设施的请求权。[9]可见,宪法法院把社会国原则与平等原则搭配适用,使其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