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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视角中的腐败犯罪窝案现象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特别提到“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率过高作出的及时反应,对预防腐败犯罪窝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慎用死缓。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已被不断突破。例如,2007年,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受贿数额在1800万元以上;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1.2亿元,终审被判处死缓;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等;这些案例举不胜举。死缓似乎成了对“巨贪”量刑的风标,成为腐败极限新标价。


  

  虽然死刑的作用不是万能的,但在当前腐败犯罪窝案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过多地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与缓刑适用过于宽泛一样,也会不利于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降低刑罚威慑力,可能出现“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之恶果;挫伤民众参与反腐败犯罪窝案的积极性,民众多希望能把那些“巨贪”“斩立决”,可腐败分子却总是被判死缓;死缓适用过程中“潜规则”盛行不可避免地催生新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


  

  第三,通过规范行刑活动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在行刑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及监管不到位,或者由于一些习惯做法,一些贪官虽然被判处了监禁刑,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威慑力难以体现。必须规范行刑活动。


  

  一是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避免暗箱操作。据统计,“中国大陆目前在押犯每年有20%—30%可获减刑,因贪腐而获减刑的高官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比例要更高。”{25}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已经成为一些贪官所采用的风险小、几乎不露痕迹的另类“越狱”形式。


  

  例如,被称为“五毒书记”的原湖北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2002年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在狱中著书立说,撰写并出版了4本文学评论书籍。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决定,鉴于张二江在狱中积极著书改造,监狱方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1年,其后的2007年,张再次被减刑2年6个月。虽然,根据刑法,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说明,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没有严谨的推论过程,更没有合理的监督程序,就把著书立说作为悔改或立功的表现,著书立说则可能“成为贪官早日脱离牢笼的一条捷径、一个突破口。”{26}


  

  值得欣慰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特别规定了“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该规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重视,这无疑会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有利于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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