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的非理性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人际关系和政治权力的结合必然损害政治廉洁的基础,所有这些都是引发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文化因素。可以说,当今发生的与公共领域权力相关的腐败犯罪都与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非理性特征有关。例如,对权利请求者而言,为了谋求某种利益(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必将在人情面子方面做工作,行贿不可避免;对于权力掌控者而言,在使用权力的时候,由于人情面子的原因,往往“身不由己”地去枉法行政执法、枉法司法裁判、索贿受贿。又例如,由于受权威取向影响,对权威者而言,难以形成法律意识,习以为常地利用权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般社会个体而言,即便权威违法犯罪,往往也能理解和接受,从而纵容了权威者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传统社会关系的非理性已经成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腐败犯罪窝案的最为重要的社会文化因素。
(三)从人际关系角度解释腐败犯罪窝案发生机制的诸学说
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和非理性是引发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因素。至于腐败犯罪窝案具体发生机制,学界有诸多解释,官场内生腐败论和腐败铁三角论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两个理论。这些理论进一步揭示了人际关系在腐败犯罪窝案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
一是官场内生腐败论。官场内生腐败,是指一些地区或部门利用我国现行体制下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政策弊端,基于共同的特殊利益需求,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自下而上建立起一种反法制基础上自我封闭运行的“隐蔽秩序”,将自己控制的“地盘”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促使大多数地方政府官员不得不去遵从“适者生存,不适者遭逆淘汰”的潜规则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进入地方政治庇荫网的官员从体制内获得源源不断的最大利益,而那些抵制的官员却付出了身败名裂的高昂代价,其结果是导致国家正式的“显性规则”的制度化水平和法律效力大大降低{13}。
二是腐败铁三角论。该理论是郎咸平教授于2007年7月15日在多伦多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14}。所谓“腐败铁三角”,指的是腐败的地方政府勾结腐败的企业家、勾结腐败的专家学者,形成一个牢固的“铁三角”。这个铁三角由学者提供一些似是而非的理念,地方政府执行,企业家赚了钱以后回馈给学者,这个铁三角已经在中国的某些地方形成庞大的势力,他们操纵着地方媒体,欺骗社会大众。一些地方城市改造、房改、国企改革过程中的腐败与铁三角有着密切关系。在城市改造、房改、国企改革过程中造就了腐败的贪官,也造就了腐败的“专家学者”和腐败的企业家。这个铁三角一旦形成,他们就结成了息息相关的牢不可破的利益关系。于是,此后就只能互相庇护,互相帮衬,并且继续互相勾结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成了一条绳子上的三个蚂蚱。
四、腐败犯罪窝案之预防:人际关系视角
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腐败犯罪窝案现象,明显地发现其存在两方面特点:
首先,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虽然,检察院、纪委监察部门、人大等都是权力监督部门,但从人际关系角度考察,在我国现行的权力体制下,一旦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权力监督便陷入困境,难以发挥作用,尤其是对于“一把手”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因为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中,权力监督者与腐败分子要么同为一人(如县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要么都是腐败分子(他们沆瀣一气、相互包庇)、要么权力监督者没办法监督(如检察院、纪委监察部门都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首脑,失去监督“一把手”的可能性)。正如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所言:“我从县委书记到市委书记搞了好多年,搞一件成一件,我不点头就搞不成,大家都知道我有这样的分量,反对我的人很少很少,凤毛麟角,除非你不要乌纱帽了。无论是纪委、检察院,还是报社、电视台都不敢监督我,也监督不了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