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犯罪暗数高。“从犯罪类型上看,腐败案件属于高暗数犯罪。”{16}一旦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不但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而且网络中的腐败分子也会组成攻守同盟,因此,腐败犯罪窝案查处难度大。即便是腐败社会网络中的某些腐败分子“不幸”被查处,他(她)也不会轻易去“咬”其他的腐败分子、特别是级别更高的腐败分子,因为“官场还留下这样的‘潜规则’,谁咬上头越多,‘死’得就越快,判得就越重,因而谁都不想打破这个‘潜规则’”;“腐败分子还寄希望他们的‘保护伞’在审判、判刑过程中‘暗暗相助’”,{17}例如,死刑的可以判为死缓,死缓的可以判为无期,无期的可以判为有期,有期又可减刑,然后就是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就是待在狱中也不会受苦,会得到各方面的照顾……在此背景下,腐败犯罪窝案暗数也就自然高了。[2]
相应地,应该采取两方面措施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一是借助网络平台、鼓励民众反腐;二是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一)借助网络平台、鼓励民众反腐
针对权力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3]更需要发挥民众参与的作用,也即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反腐,这是突破腐败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途径。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论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多么的紧密,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如果能够发动民众的力量,如果能够给民众提供一个检举揭发的平台,一定会冲破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弥补权力监督之不足。
与权力监督形式相比,民众参与反腐具有广泛性、动态性、针对性及隐蔽性等特点。如果借助媒体特别是网络的力量,民众参与反腐则会更具威力。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民众参与反腐的重要方式。实践表明,民众借用网络平台反腐具有强大的预防腐败犯罪窝案功能。一方面,网络反腐使得一些腐败犯罪分子被查处,从而使他们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网络反腐还可以威慑那些潜在的腐败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4]
网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民众网络反腐具有强大的预防腐败犯罪窝案功能:一是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电话、信函的最大特点。在互联网上,有网页、论坛、及时通讯、点对点下载等多种信息交互方式,特别是论坛,其交互性最强。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与传播者或者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直接双向交流,对同一问题可以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交互性拉近了媒体与受众情感与心理上的距离,人们称之为信息的零距离传播。二是隐匿性。在网络里,在不借助技术手段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活动过程展现为一种隐匿的存在形态。网络的这种隐匿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举报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人身安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三是便利性。网络举报,不需要复杂的设备,只要有一台能链接上互联网的电脑即可,举报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举报。四是立体、直观、生动性。在网络里,举报材料可以立体、直观、生动地呈现在广大网民面前。数码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反腐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18}。五是追踪性。网民的普遍性和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使得公众人物一旦被锁定为搜索目标,强大的“人肉搜索”就会无孔不入,几乎能将搜索目标暴露无遗。[5]
官方主导与民间自发是民众参与网络反腐的两种具体形式。官方主导型的公民参与的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网站,[6]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7]2009年10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又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8]民间自发型的民众参与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事件是:{19}2004年的“下跪的副市长”事件,此前,当事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无果,转而求助“中国舆论监督网”,2004年6月10日,“中国舆论监督网”网站创办人李新德发表“下跪的副市长——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一文,在网络上引发了轰动,事态急剧而下,只用了46天的时间,李信被宣布逮捕,进而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