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之特点及其对腐败犯罪窝案生成可能带来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之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这就使得传统社会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本土化特征,这些特征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依然发生着作用,已经成为引发腐败犯罪窝案的重要社会因素。
(一)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及其对腐败犯罪窝案生成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主要镶嵌在以家庭、家族或乡土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对公共精神关注的狭隘视野,难以形成强烈的吸纳能力和开放心态,难以形成相互之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难以整合成为整体人际关系。因此,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官员之间非常容易建立起严密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为官者利用权力不断地编织着自己的关系网,血亲、姻亲、老乡、同学、朋友、战友、老领导等都包括在他的社会关系网中,从而形成一个一个的腐败“小圈子”。
从社会学中的亚文化理论角度考察,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必然造就腐败犯罪亚文化,腐败犯罪窝案不可避免。所谓腐败犯罪亚文化,指的是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群体中的一种以扭曲的权力观为核心、以职务犯罪为行为模式的犯罪亚文化{7}。腐败犯罪亚文化是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内形成的,不仅对网络内部成员起作用,而且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腐败犯罪亚文化属于一种反主流官场文化,它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应有的正确的价值判断相左。它的特征是:以自私自利为核心,以特权思想为载体,以享乐主义为表现{8}。
总之,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当前腐败犯罪窝案都是在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的。在此网络中,为官者利用权力不断地进行寻租、抽租或创租活动……处在关系网中的都是“自己人”、“内部人”,易于“协调”与“沟通”,嵌在网中的权力源源不断地从这个网中为掌权者汲取利益,同时这张网也为寻租者提供了一种“保护”,成为“保护伞”。这已经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整个领导班子集体腐败等窝案要案现象的原因之一{9}。正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谈及法官腐败犯罪窝案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官搞小圈子腐败,是窝案之源。法官腐败小圈子表现为:以权力为纽带,围绕某位核心人物,编织权力网,形成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是小圈子的人被排挤出局、冷落一边。一切灰色交易都在小圈子内操作,圈外人甭想窥得圈中内幕{10}。
(二)人际关系的非理性及其对腐败犯罪窝案生成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互动,以责任法则,特别是人情法则为基础。此种人际关系互动方式表现出一种非理性特征。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笼统地认为,中国人在情理社会中,通过人情和面子,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11}
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这种非理性特征,往往导致特殊主义凌驾于普遍主义原则之上。如果不通过人际关系网络,个人很难做成任何事情,甚至一些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也要借助人际关系网络才有可能得到更好的施行。同时,对人际关系的过度强调的传统和个人在建构自己的人际关系时权力的广泛介入,“使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缺乏法治精神,人治的泛滥不仅造成了制度的软化,而且为政治权力的全面扩张和渗透提供了机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使政治权力和人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权力滥用的外衣)俨然成了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12}同时,中国人的社会取向心理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非理性特征。
因此,中国人常是采取特殊主义的态度与做法来对待自己的家人和熟人。“与普遍主义不同,特殊主义是一种‘例外主义’或‘特殊主义’,认为规范、标准、章则或法律只适用于一般情形,必要时是可以有所例外,可以灵活运用,而判断是否‘必要’的依据,往往是关系的亲疏、权势的大小等因素。如果对方是自己的家人(或对方的权势很大),便可视为例外,而在规章之外给予例外的特殊待遇。以家人为对象的特殊主义,实即一种亲疏偏袒或重用的倾向。在熟人关系中,基于人情的存在,中国人也会依据特殊主义的态度与做法来对待对方,但与对待家人相比,其程度则降低很多。至于生人关系,既不讲责任,也不讲人情,则只有依双方的利害情形而行事。如无任何利害考虑,则可能依据社会上的一般的公道原则照章办事,既无任何通融,也无任何留难。”{6}因而,当家族的利益与非家族的利益有所冲突时,中国人的解决方式常是牺牲后者,而迁就前者。{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