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网络为民众参与反腐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是预防腐败犯罪窝案之“利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网络平台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可能源于网络本身,也可能源于网民或相关职能部门。[9]因此,鉴于目前网络反腐中存在的问题,在积极肯定网络反腐的作用同时,还应该有针对性完善网络反腐对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适时立法,规范网络反腐,实现网络反腐有法可依;不断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治理腐败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确保网络反腐的健康进行;不断扩大公权的透明度,提高网民的知情权等等{20}。惟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民间力量的反腐败犯罪窝案功能。
(二)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虽然,“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21}但是,由于腐败犯罪窝案具有犯罪暗数高的特点,在刑罚的必定性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应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进而提高腐败犯罪窝案的成本。正如边沁所言:“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22}因为在他看来,刑罚越不确定,逃避惩罚的希望便越大,因而应该通过加重刑罚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
这里的增加刑罚的严厉性,并不是指多用死刑等重刑,而是指在符合世界刑罚趋缓化发展的大方向下,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严格刑罚适用以及规范行刑活动,尽可能提高腐败犯罪窝案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从刑罚种类看,刑罚类型不同其威慑力也不一样:资格刑可以使人恐惧名誉和地位的丧失;财产刑可以使人恐惧既得利益的丧失;自由刑可以使人恐惧人身自由的丧失;死刑可以使人恐惧生命的丧失。只有有效利用这四方面的得失效应,才能形成强大的、全面的威慑力。
一方面,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未配置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犯罪人的行为能力,如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荣誉称号等。虽然我国目前刑法中设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属于资格刑的范畴,但所适用的对象不是犯罪种类,而是罪刑轻重。资格刑的优点是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无法取代的,为了进一步威慑腐败分子,应该增加资格刑。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对经济犯罪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刑,但是对除单位犯罪以外的自然人贿赂犯罪却没有罚金刑的规定。为了有效地打击、遏制、惩罚腐败犯罪,应该增加财产刑。
第二,通过严格刑罚适用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小贪”缓刑越来越多、“巨贪”死刑越来越少的现象,这严重降低了刑罚的严厉性。必须严格控制缓刑及死缓的适用。
一是慎用缓刑。据统计,我国近些年的职务犯罪缓刑比率超过60%{23},有些地区超过了90%,[10]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缓刑适用模式化”的倾向,也就是说,只要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不论情节,一律适用缓刑{24}。
很显然,缓刑适用过于宽泛不利于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发生:使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使缓刑犯“没有真正体验到法律制裁的严厉,体会到的却是缓刑带来的优越感”{24};严重挫伤民众及检察机关与腐败犯罪窝案作斗争的积极性,不利于反腐败的顺利进行;可能形成新的腐败社会关系网络,为了能够适用缓刑,说情者、行贿者、权力干预者纷纷出现,腐败的“小圈子”极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