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中国传统地方自治观以乡村生活为基础,以修身养性为目标,所以潜在的法则是安逸,外形松散,乡绅自治易沦为官治的爪牙;而西方地方自治观以城市生活为基础,因以夺取商业、政治利益为积极目标,所以潜在的法则是战斗,必然以市民阶层为中心而组织化为团体。
三、中西地方自治观念的交汇与碰撞
从冯桂芬以降,我国逐渐涌现出大量的地方自治论著,几乎每位参与立宪运动的士绅、学者、官员都曾论及地方自治的问题,中西自治观念在清末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如何交汇与融合就特别值得关注了。
(一)中西交错的内容
当代学者往往将清末地方自治主张梳理为“乡董自治”、“地方议会”和“地方官吏的选举”三方面,{15}笔者试图辩明其渊源。(1)“乡董自治”乃是中国本土的自治制度与观念。除《周礼》所直接记载的乡亭制度外,顾炎武、冯桂芬等人一直主张的“恢复周汉乡亭之职”也以中国古制为借鉴,虽然清末论者常根据实际情况对乡亭之制略加修改,但与中国传统学说是一脉相承的。(2)“地方议会”无疑来自于西方。何止是地方议会,整个议会制本身都是来自于西方的。郑观应作为议院制的最早提倡者,一开始就在中西对比的基础上提出设立议院的建议。(3)“地方官吏的选举”是中国本土的制度与观念。“乡举里选”在周汉时期就已经存在,顾炎武时代将民选的乡亭之职扩及地方官吏,冯桂芬和清末的其他论者也多借鉴传统观念提倡地方官吏的选举制。
由上述可见,清末地方自治观的主体内容仍是中国传统观念,但也不能忽视,西方自治观念主要发挥了两个作用:一是填补中国传统自治学说的盲点,二是以中西对比来重新激发中国传统自治学说。
(二)振兴地方作为积极目标
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方自治观以修身养性为主旨,只消极地求“安定”,远不及西方以城市为基础的那种进取的、开拓的甚至冒险的自治精神。在经历了西方地方自治观念的冲击后,清末民初时期的地方自治主张,越来越多地赋予地方自治以振兴地方的特定目标,同时,采行地方自治体制也被认为是振兴地方的必由之路。
从当时所论及的范围来看,这些目标至少包括了政治、商业、教育、交通、农业、警察等各个方面。如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1898年)中提出,将每道设一民政局,督办新政,每县分设民政分局,“派员会同地方绅士治之”,除刑狱赋税暂时仍归知县以外,“凡地图、户口、道路、山林、学校、农工、商务、卫生、警捕,皆次第实行”。{16}
(三)民权主义成为立论基础
清末初期的自治学说多从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出发来论证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其立论基础“并非西方意义上的民治、民主观念,至多为一种初级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精神,以及从古代民本思想引申出来的‘养民’、‘生民’、‘保民’等治民理念,其价值取向无非是‘君民不隔,上下同心’。”{15}这显然与中国传统自治学说及整个政治观念相互吻合。然而,随着西方地方自治观念的深入传播,学说上逐渐将个人权利引入了地方自治范畴。梁启超明确提出,“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因此,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17}在进入民国以后,“申民权”、“倡民主”就成为地方自治主张的最重要理由。至民国中后期,地方自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已经完全转移到民权主义的思路中,除了有助于实现民权,就是能够更好地落实民主或民生,如中山先生在1920年已经明确将“民权”、“民生”两主义作为自治之目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