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欧洲城市,构成了近代西方地方自治制度赖以形成的外部环境。从历史上看,城市原本处于君权统治之下,但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城市中的市民阶层力量增强,有些商业交通上特别重要的城市通过市民阶层的斗争,成为自由市。{10}因此,城市是商业和贸易高度发达的区域,人口、空间、文化和非农业活动都高度集中,这与城市之外的区域形成鲜明对比。在这种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西方近代地方自治,其观念与制度必然具有其特殊之处。
(二)安逸的自治观与战斗的自治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乡里为主要生存形态的地方不具有与中央政府(君主)相对峙的商业利益(“重农抑商”的政策亦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其自治观总以安逸的生活为内容,是一种逍遥、自在、闲散的田园式自治观,它讲究的是政府的清静无为和个人的修身养性,按照老子的叙述方式,“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7}这种地方自治观因其安逸而缺乏为争取自治而斗争的动力,因而并不将(中央政府的)官治和他治作为潜在的抗争对象。
但在西方地方自治史中,城市常由于商业利益而自然地形成在武力、经济或政治上对峙于君主的姿态,因此,这种地方自治观念,具有积极的目标和突出的抗争能力,非以积极的目标灌输于地方自治观,则城市中的商业利益及市民自由就无法在专制的君主领地上得到伸张,非以突出的抗争能力和凝聚力,则不足以在对抗王权的政治和武力斗争中取得胜利。
(三)闲散的自治观与组织的自治观
中国传统自治观是闲散而缺乏组织力的,梁漱溟曾道,“地方自治之不易推行于中国,其困难即在组织能力。团体生活,为中国社会素所未有。”{11}在清末地方自治改革中,学者多批评民风失之闲散,民众“对于政府不知有权利,对于人群不知有义务”,{12}此种情形是由以乡村为主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同时与安逸的内容也不无关系。组织观念的缺乏除了使自治本身难以推行以外,也导致基层组织极易被官治所吸收,从而成为科层式官僚结构的延伸。
相比之下,西方自治观念极为强调组织的自治,也就是要形成一个自治团体,以自治团体的外形来争取自治权,城市内各种要素的集中又为自治的组织化提供了基础。在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城市就首次呈现出“法人团体的特征”,{13}由于特定的社会环境,西方城市逐渐“转变成一个具有自律性与自治性的(虽然程度各有不同)、机构化的团体,一个能动的地域团体”。{13}直到今天,团体自治一直是西方地方自治学说的核心。
(四)乡绅自治与市民自治
乡绅在中国传统自治观中一直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无论是顾炎武还是冯桂芬,都以恢复周汉乡亭之职为目标,清末的各类自治章程也十分重视乡董的作用。当代学者多批评此种自治实际上是官治的延伸,是“政府政治控制和行政管理的一种技巧”,乡绅自治,“不是来自民众的委托,而是政府的委托,作为政府治理民众的工具,秉承政府政令,管理乡村事务”,是“集权行政下的一种土著自治”。{14}这与自治团体观的缺乏有直接关联。
但商业普及使西方城市中的市民阶层较为强大,并构成自治运动的中坚,西方地方自治观较注重市民在自治过程中的作用,这种结构又孕育了近代民主观念。韦伯认为,“‘市民’身份资格”和“‘共同体’性格”使西方城市成为“团体”,但这两个因素在东方城市中则付之阙如。{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