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这句经常被人作为地方自治主张之根据的论述,只是针对权力起源而言的,即政权产生自由小(个人和地方)到大(君主和国家)的联合,联合的目的是弥补个人物力与德性之不足。但柳氏绝非地方自治的提倡者,他主张带有中央集权色彩的郡县制,反对“封国土、建诸侯”的封建制,因为非加强君主强权无以防止“列侯骄盈”、“黩货事戎”、“天下乖戾”,{3}质言之,即“明智有力者运强权以行公理”。{4}一方面是个人与地方作为起点,另一方面是天子作为终极统治中心,这难道不就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800多年之后提出的契约论“利维坦”?
柳宗元的权力地方起源论同样成为顾炎武的立论基础,顾氏进一步提出,“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兴亡之涂,罔不由此。”{5}因此,顾氏的政治权力运行观也是以地方为中心的,易言之,欲使天下安定,应当首先从完善乡里基层组织开始,使政权的运行尽可能贴近民众和地方。顾氏在以《日知录》为主的各种论著中具体构想了地方制度的框架,基本上也是恢复古乡亭之职,建立自足的地方自治组织,其“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主张是尽人皆知的,这也为冯桂芬的地方自治主张提供了基础。秋风曾将顾氏的理论解读为两个主张:一为社会自治,使乡里基础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和伦理维系作用,二是分权给地方,实现地方政府自治。{6}顾氏更进一步分析了政权体系的自治如何是可能的,他借用晋代名臣荀勗的话,“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这才是治道的“探本之言”。{5} 378可见,顾氏自始至终主张地方自治,[4]这是不容质疑的。
从以上论述出发,还可以回溯到老子的自治理论。老子将“天下”视为“非可为”的“神器”,“为者败之;执者失之”,{7}因此,其“无为而治”的警诫对象显然是“皇帝”或“中央政府”,言外之意,中央无为,而地方自治,政府无为,而民众自治。老子将其自治分为四个方面:“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7}与顾炎武和冯桂芬不同,老子所谓的“自治”主要不是自我治理的政治技术,而是一种自在安然的修养境界。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2000多年以后亦曾用“直接出自上帝之手”{8}来描述美国的乡镇自治,这与老子所谓的“神器”有异曲同工之妙。
前文采取倒叙方法回顾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方自治观,从学说的内在逻辑来看,中国传统社会不仅存在地方自治思想,而且其论证自治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这不仅由于后世的论者在提出自己主张时往往引用前世论者的话语,更在于这些不同时代的论者所坚持的核心思想具有同质性。事实上,民国时期的论者除了追溯中国古制中的地方自治因素外,[5]也曾总结和归纳中国地方自治学说史,其所跨时间之广、内容之细致与全面,[6]实在令人赞叹。
二、中西地方自治观的差异
在中西地方自治观的对比中客观界定中国传统自治观的特质,是准确认识其近代嬗变的前提,笔者尝试着从社会环境、实质内容、外形以及内部结构四个方面归纳之。
(一)乡村的自治观与城市的自治观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体是农业社会,人们生活的重点或主要范围在乡村。按照费孝通的分析,“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为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9}这种状况与老子的理想图景是相互呼应的。正如后面将要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自治观念在内容、外形和结构方面都无形中打上了乡土社会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