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数情节“逆向竞合”应按轻重积分“等量抵消”处理数量关系。
如果犯罪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采取轻重情节积分“等量抵消”的办法来化解冲突。所谓轻重情节积分等量抵消,是指用从重处罚情节的1个积分去抵消从宽处罚情节的1个积分,并根据两者抵消之后所剩下的或重或轻的积分,分别按上述两种方法求解量刑最佳适度。
以上三种量刑操作方法,是对一切罪行实现量刑公正的宏观概括。鉴于不同罪行配置不同结构的法定刑,有些有减轻处罚空间有些没有,有些罪行配置不同的附加刑,有些没有配置,特别是罚金刑的配置较为复杂,因此,个罪量刑的操作方法显然要具体得多。
人间世事,无独有偶。在《刑法》第5条写进我国新《刑法》之前10个月,德国出版了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根特合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该书关于“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罪责”和“刑罚的度应当与罪责的度相适应”的论断,与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不谋而合。这不是偶然巧合,而是东西方国家探索量刑公正的殊途同归。德国是现代刑法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同行学者在该书中坦陈:“将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是最为困难的。……在德国,还没有对该问题作科学上的研究,而在国外已经具备了向纵深发展的倾向。”⑾这个“国外”非我华夏莫属!因为我国是全球审理刑事案件最多的国家,犯罪现象之纷繁复杂是任何国家都难以比拟的,因此,在我国产生散发本土芳香的先进量刑理论是理所当然和毫不奇怪的。不可低估国人的智慧,不要妄自菲薄,应当另辟蹊径,敢为人先,为世界量刑科学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国人应当有这种底气和自信。
【作者简介】
赵廷光,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第一版。
“科学量刑与司法公正座谈纪要”,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19日第一版。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第一版。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67页。
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3页。 高昌隆著:《社会度量学原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所谓数学上的去量纲化(“量纲”即事物的计量单位),“是指将单位各异因而不可比的各种事物放在一起,剥离其间的不可比因素,抽出共有的属性使其获得可比性。”所谓数学上的转换原理,是指“根据事物之间的系统关联和逻辑关系,把某种测量对象转换到相关的事物上去,然后通过测量相关事物,间接地测量目标事物。”转引自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所谓刑罚易科制度,主要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准以罚金替代自由刑的执行,折抵的罚金全部完纳后,原判自由刑就认为已经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例如《联邦德国刑法典》第47条、《土耳其刑法典》第15条和《奥地利刑法典》第37条。参见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日。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1047-10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