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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赵廷光


【摘要】当前量刑改革存在“中间线论”与“基准刑论”两种方案:前者认为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后者主张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的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基准刑”不但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且是量刑偏差的源泉。“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且操作简便,能够适用于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不失为成本最低的量刑改革方案。
【关键词】量刑;量刑改革;法定刑中间线;量刑精确制导;量刑基准
【全文】
  

  我国《刑法》第5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又是量刑活动的指导方针。这条规定给量刑活动提出了三个带根本性问题:一是怎样计算刑罚轻重,二是怎样计算罪责大小,三是怎样使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谁能科学地回答这三个问题,谁就能发现量刑公正的支点,把握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找到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破解困扰全球刑法学界240多年的世界难题,实现量刑精确制导。


  

  量刑的任务是实现量刑公正,完成这项任务有赖于科学的量刑方法。科学方法是人们获得科学认识的规则和手段系统,在科学认识中处于核心地位。科学方法与科学认识是同步发展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方法是潜在的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则是实现了的科学方法。关于任务与方法的关系,毛泽东早在70多年前就曾深入浅出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1]量刑活动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敢于跨越“雷池”,转换思维定式,尊重科学,大胆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就能找到实现量刑公正的最佳途径。


  

  一、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


  

  罪责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简称,泛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统一,表现为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能表现为量刑情节,并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定罪情节是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二是表明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量刑情节是量刑公正的理论基础之一。行为的社会危害轻重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未必成正比,但是宣告刑必须与刑事责任相均衡,这是量刑公正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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