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犯罪人具有的每个量刑情节的对罪责程度的影响呢?必须抓住两个基本因素:一是该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二是该情节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例如.偶犯、再犯、重犯和累犯,就其性质而言,在量刑中的重要程度就互不相同;自首和累犯等量刑情节,在不同案件中就有不同的具体表现,从而反映不同的危害危险性程度。由于特定量刑情节的“重要性程度”和在案件中“具体表现好坏”未必成正比,所以只要采取评价社会现象常用的“五级划分法”,通过如下“两个层面”的五级选择评价并以一定的分值来表达,就能揭示单个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所体现的罪责程度。
第一层面是,理性评价特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一级为“特别次要情节”,积1~5分;二级为“次要情节”,积6~10分;三级为“一般情节”,积11~15分;四级为“重要情节”,积16~20分;五级为“特别重要情节”,积21~25分。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该情节的具体性质,理性评价其属于何种“重要性等级”,同时联系具体案情,在本级“积分幅度”范围内选择一个适当的分值,并阐明作出这种评价的理由和根据。
第二层面是,理性评价特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一级为“表现略坏的”或者“表现略好的”,分别积1~5分;二级为“表现较坏的”或者“表现较好的”,分别积6~10分;三级为“表现一般坏的”或者“表现一般好的”,分别积11~15分;四级为“表现很坏的”或者“表现很好的”,分别积16~20分;五级为“表现最坏的”或者“表现最好的”,分别积21~25分。表现好坏是区分从重与从轻处罚情节的标志。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该量刑情节在案件中的实际表现,理性评价其属于何种“表现等级”,同时联系具体案情,在本级“积分幅度”范围内选择一个适当的分值,并阐明这种评价的理由和根据。
最后,再将特定量刑情节的“重要性程度”评价所得积分与“表现好坏程度”评价所得积分相加,便是该量刑情节的整体积分。比如,“累犯”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第一层面的等级评价假定为“特别重要情节”,具体积分为23分;第二层面的等级评价假定为“表现一般坏”,具体积分为16分。两者相加共积36个分,此即该量刑情节在本案中的整体积分。
此外,还需科学解决如下三个特殊问题:(1)鉴于减轻处罚情节本身就是“特别重要”情节,因此只须对其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作出恰如其分评价,然后再加上100个从轻处罚积分,便是该减轻处罚情节的整体积分;(2)鉴于免除处罚情节只能适用于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身并不存在等级评价问题,但是在犯罪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场合,就需要将它设定为101个从宽积分,用以等量冲销从重处罚情节积分;(3)在犯罪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场合,应将每个情节理性评价所得积分,采取“同向相加”和“逆向相减”的方法处理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最后剩下的只能是或重或轻的量刑情节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