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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二、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


  

  最先提出“量刑标尺”这个命题的是近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既然存在国家和法律,“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且认为:“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犯罪”轻重的“潜在的共同标尺”,从而计算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3]遗憾的是,贝卡里亚没有提供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具体方法,从而成为困扰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司法工作者的世界难题。


  

  在基准刑论反对中间线的诸多理由中,唯有“多刑种法定刑无法划中间线”这一命题具有学术探讨意义。[6]因为在现行刑法规定的37档法定刑中,还有24档包括2~4个刑种,它们分别适用于486种罪行,约占全部罪行的56%。这些法定刑能否划中间线的问题,确实成了阻碍多刑种法定刑划中间线的瓶颈。基准刑论认为,这些包括几个刑种的法定刑无法划中间线,因而得出用“简单的数字加减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的错误结论。与此相反,中间线论则认为:这个瓶颈不是不可突破的,一旦突破了这个瓶颈,人们就能找到一个支点,将一切罪行的量刑公正合盘托起。


  

  那么,怎样突破这个瓶颈呢?“虚拟徒刑”是多刑种法定刑划中间线从而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环节。所谓虚拟徒刑,是指在求解量刑最佳适度的运算过程中,将有期徒刑作为其他主刑的“一般等价物”,暂时将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假定为有期徒刑,并按轻重顺序排列于法定刑幅度之中,借以明确各刑种在其间的位置和空间宽度,待得出量刑结论后再还原为本来性质的惩罚的刑罚程度计算方法。因此,没有简单的加减乘除就不可能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既是名词又是动词,离开了必要的计算岂不成了“估刑”?


  

  刑罚的本质是惩罚。惩罚意味着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惩罚有各种不同方法,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它们表明惩罚程度上的差别,足见刑种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有鉴于此,根据《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50条、第78条第2款、第81条第1款和第87条第4项规定的精神,我们可以将管制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1.5个月~12个月”(幅度刑罚量为10.5个月),将拘役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1~6个月”(幅度刑罚量为5个月),将无期徒刑暂时虚拟为有期徒刑“15年~20年”(幅度刑罚量也是5年),将死刑暂时虚拟为徒刑“20年~25年”(幅度刑罚量为5年),这不失为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最佳选择。在这里,死刑和单处附加刑需要特别加以关注:因为跨过虚拟徒刑“20年”便是死刑,但因它在执行方法上有“缓期二年执行”和“立即执行”之分,所以有必要分别给予一定的裁量空间;此外,在多刑种的法定刑中,还有6档法定刑包括可以单处的罚金(适用于97种罪行),有3档包括可以单处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35种罪行),这些可以单处的附加刑,是该类法定刑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应当在其中占据一定的空间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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