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洲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三是针对以调查取证为中心的协助事项,没有规定强制性拒绝理由,仅仅规定任择性拒绝理由,赋予本国主管机关较宽的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向请求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此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毛里求斯。根据毛里求斯《2003年刑事司法协助和相关事项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中央机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拒绝外国的司法协助请求:(1)接受请求将可能违反宪法;[23] (2)损害毛里求斯的主权、国际关系、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3)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提出协助请求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族裔、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追诉和处罚、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原因而受到损害;(4)如果提供协助将要求毛里求斯法院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签发令状,而此令状所涉及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会导致没收令或者限制令的签发;(5)请求所针对的是违反军事法律或者涉及军事义务的法律的犯罪,而不是触犯普通刑法的犯罪;(6)请求所针对的是政治犯罪或者是政治性质的犯罪;(7)如果在请求国对有关犯罪进行追诉将违反毛里求斯关于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法律规定;[24] (8)协助请求将要求毛里求斯采取违反其法律和实践的措施,或者被要求采用的措施对于发生在毛里求斯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采用。


  

  从上述非洲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立法关于拒绝理由的不同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等考虑有可能拒绝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但是,由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所具有的服务性和中立性,拒绝协助的理由对于被请求国来说具有较强的任择性,被请求国甚至可以为促进公正司法的目的而不顾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传统禁忌。某些非洲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的先进性和开放性由此可见一斑。


  

  值得进一步加以分析的是双重犯罪原则在一些非洲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立法中的重塑。正如前面所见到的,在大多数非洲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双重犯罪标准属于任择性拒绝理由,[25]毛里求斯法律则明确规定:只有当协助行为涉及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保护时,才应当考虑双重犯罪原则。这体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问题上的新发展,即:在继续保留双重犯罪原则为拒绝刑事司法协助的理由,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不涉及强制性行动的协助请求不适用该原则。按照毛里求斯法律的理解,所谓“强制性行动”是指执行由司法机关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签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令状。南非《1996年国际刑事合作法》则对双重犯罪原则作出扩张解释:即便请求国尚未对有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认定(包括初步的认定),只要“有必要确认该等犯罪是否发生且在请求国境内已经就此开展调查”,也可给予调查取证方面的协助。


  

  四、执行外国没收令的条件和程序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追缴犯罪所得问题上都包含关于“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的条款,要求被请求缔约国将请求缔约国法院签发的没收令提交主管当局,“以便取得没收令并在取得没收令时予以执行”,或者“按请求的范围予以执行”,因此,被请求国对请求国的没收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是当前国际追缴犯罪收益合作新趋势。几乎所有非洲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都特别注意建立关于追缴犯罪所得和执行外国财产刑的合作机制,并用较大篇幅调整对外国没收令的执行问题。在执行外国没收令方面,除少数国家依循大陆法系制度的通常做法采用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裁决的特别程序外,[26]相当一部分非洲国家的立法参照某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采用令状登记制度。


  

  实行令状登记制的非洲国家通常对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没收令实行双重审查,第一道审查由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中央机关”进行,[27]第二道审查则由作出令状登记裁决的主管法院进行。在双重审查模式下,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中央机关”或者政府主管机关首先就外国请求执行的没收令所载事项开展初步审查,只有经审查认为具备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才会向主管法院提出登记申请。主管法院根据“中央机关”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的登记申请,决定是否对外国没收令进行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