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1996年国际刑事合作法》在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前提条件问题上则进一步开放,基本上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可以不要求互惠待遇,该法律可以适用于除南非以外的任何国家,包括该国所控制或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地区。[14]但是,该法律中某些协助规则(第11条“证人在某些国家出庭”)的适用是有国别限制的,要求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作为协助对象的国家应当在该法律“附件一”中被加以列举。[15]
在非洲国家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毛里求斯《2003年刑事司法协助和相关事项法》在提供协助的前提条件方面最为开放。该法律明确变通了1985年《相互请求协助规则》关于司法协助前提条件的规定,[16]既不要求存在条约关系,也不要求符合互惠条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刑事司法协助和相关事项法》第3条第2款允许超越该法律开展非正式的协助,规定:“本法律中的任何规定将不妨碍毛里求斯与任何外国开展或者继续开展非正式的协助。”这就从法律上为根据具体形势的需要与外国开展最大限度的和创新形式的司法互助打开了方便之门。类似开放性规定也存在于津巴布韦《1990年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条当中。
三、拒绝刑事司法协助的理由
在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理由问题上,非洲国家刑事司法协助法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将协助调查取证与执行外国罚没裁决区分开来,对前一类协助不明确规定拒绝理由。南非《1996年国际刑事合作法》采用此种方式,在调查取证和送达文书问题上,没有专设条款列举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理由。南非司法部主管司法协助事务的局长对外国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请求高度信赖,在收到此类请求后,只要确认存在下列情形,即可批准提供协助:在请求国境内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或法庭已经提起诉讼,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请求国境内有犯罪发生,或者有必要确认该等犯罪是否发生且在请求国境内已经就此开展调查。[17]但是,在执行外国罚金令或没收令问题上,上述法律则列举了一系列必须满足的条件,在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外国罚没裁决的请求将受到拒绝[18]。
二是针对所有刑事司法协助活动规定统一的拒绝理由,并且将这些法定拒绝理由区分为强制性的和任择性的。此种立法模式为博茨瓦纳、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等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法所采纳。这些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通常都设置专门章节调整适用于各类司法协助行为的一般规范,将拒绝协助的理由纳入其中,对于强制性拒绝理由通常使用“应当拒绝”的表述,对于任择性拒绝理由则使用“可以拒绝”加以表述。
关于强制性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主要有:[19] (1)请求国所追诉或者惩罚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质;(2)有充分理由认为协助请求是为了追诉或者惩罚一项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而提出的;[20] (3)有充分理由认为提出协助请求是为了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其进行追诉或者惩罚,或者该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其他影响;(4)请求所涉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果发生在本国,将构成触犯本国军事法律的犯罪,而不是触犯普通刑法的犯罪;(5)执行协助请求将损害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国家利益;(6)对于请求国所追诉的犯罪,有关人员已经被外国主管法院或机关宣告无罪或者赦免,或者已经因该犯罪接受上述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7)除了调查取证协助请求外,对于提出请求的外国不应适用本国刑事司法协助法。
关于任择性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这些国家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的有:[21](1)请求国所追诉或者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假如发生在本国,将不构成触犯本国法律的犯罪;(2)如果请求国所追诉或者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在该请求国领域之外,并且在相同的情况下,发生在本国领域之外的类似作为或不作为将不构成触犯本国法律的犯罪;(3)请求国所追诉或者惩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虽然假如发生在本国也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时效或者其他原因对责任人已经不再能进行追诉;(4)提供协助可能对在本国开展的刑事诉讼或者调查产生不利影响;(5)提供协助将对某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可能产生此种影响(无论该人在本国领域之内还是之外);(6)提供协助将会对国家资源造成过分的负担。[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