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解释法律时,我们在坚守上述基本原则的同时,倡导由概念思维方式转换到类型思维方式。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中,必须回溯到制定法所涵摄的类型,回溯到作为制定法基础的模范观念。唯此,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求法律正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刑法解释立场的厘定
(一)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法律理念(或源自于它的普遍法律原理)与拟规范的、可能的、立法者思维上所预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调试,同化)。一方面,法律理念必须向着生活事实开放,它必须实质化,具体化,“实质化”——另一方面,生活事实必须理念化,规范化——概念式地予以形塑,“建构化”。立法者综合一群生活事实成为一个以概念方式加以表示的“构成要件”,并对此规定一个法律效果,这群生活事实在一个被认为“重要的”观点下被视为是“相同的”。[19](P36-37)而基于以上分析,要寻找法律的真正意义,应将其置于现时的环境中,在法条文义合理范围内,寻求法律规范与具体的生活事实相互“对应”,从而进行刑法解释的操作,这应是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刑法解释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之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性设定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刑法之解释在于使所发生之具体事实,能适当的妥善的获得解决,以达到制定刑法之目的,是故解释之于刑法犹如营养之于生物,至少可延长其生命,使其适用为可能。亦可谓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20](P2)
从刑法解释产生的路径上看,在宏观上,要求遵循合目的性原则指导下的对立法文义涵摄的恪守;在微观上,要求采用正确的解释方法以保证刑法解释不超出文义涵摄,由此而生的刑法解释才具合理性、合法性,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旨。同时,在思维方式上,倡导由概念思维方式到类型思维方式的转换。此外,刑法解释的方法对刑法解释的形成意义重大。“刑法乃立法者将抽象之行为形态,形诸于文字,以便适用将来可能发生之个别事件,是以刑法之解释遂成为适用刑法之必要步骤。惟刑法之制定遵守罪刑法定主义,故刑法之解释遂不得不特别重文义,以免因解释法律之结果而创立新的犯罪,此所以刑法条文之解释,不得不采用严格解释方法。”[21](P20)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都可以称为严格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又包括当然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刑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刑法解释的对象决定或者影响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所以,如果文义解释能够达刑法解释之目的,即适用文义解释方法。反之,则应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适用诸如扩张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