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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立场论

  

  三是立法语言的歧义性。语言本身的表现力是有限的,而且词语也具有多义性,语言作为交流工具依赖于理解的环境,而客观的可靠性是由相关的实在事实确定的,语言也正是在不断地解释中被使用的。法律用语多由日常语言借用而来,且它又取向于事实,取向于价值。故其多义性实属难免。“概念则代表了根据与其他已知存在物的关系对某些已知存在物的分类。”[6](P36)任何概念都拥有自身的历史,它们不能抵抗时代的变化。同时,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解释者应当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一方面法律理念须对于生活事实开放,它必须被实体化、具体化以及实证化,以便于形成理念;而另一方面所预见的生活事实须以法律理念为导向进行典型建构及形成。立法者将一组基于重要观点被视为相同的实例事实予以汇集成一条以概括描述的法律规范,并赋予一法律效果。”[7](P23)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其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刑法的适用也同样经历这样的过程。因此,需要将适用的规范内容尽可能的精确化,而法律解释则是达此目标的重要途径。“法律解释乃法律适用上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8](P19)进一步而言,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9](P1)以此为基础,实现法律适用的正义性,推进当代中国和谐法治的进程。


  

  可见,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解释。法律解释在法律研习与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对刑法解释者而言,明晰或者厘定刑法解释的立场是刑法解释的关键。


  

  一、刑法解释诸立场溯源及其评说


  

  (一)主观解释理论


  

  主观解释理论(主观说)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即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所以,适用法律时,应以立法者在立法当时的主观意思为基准从事解释。主观解释理论的基本理由在于:


  

  其一,主观解释理论的哲学基础为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将解释的目标框定为对解释对象的“原意”的揭示。传统解释学在成为人文科学的普遍方法论以后,自然就被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建立在传统解释学基础之上的法律解释理论也就当然的将立法原意作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具体到刑法解释,其目标就是刑法立法原意。其二,主观解释理论的政治学基础为三权分立学说。按照该学说,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按照立法者的意思适用法律,进而法律解释就是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为目的,刑法解释自是如此。其三,主观解释理论的法理学基础是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及保障机能。法律应具有稳定性才能给人们提供安全感,而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实现法律的安全价值就必须将立法原意作为适用和解释法律的唯一标准。否则将带来法律适用及解释上的随意性,不能实现其安全价值。而且,如果允许超越立法原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公民的权利就难免受到侵犯,进而损害法律的保障机能。[10](P75-77)主观解释理论强调立法原意的存在并主张探寻立法原意,注重刑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但是,主观解释理论过于拘泥所谓的立法原意,单一的注重刑法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其结果必然会削弱刑法的公平价值及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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