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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立场论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现今,“无法,则无刑”(Nulla poena Sinelege)的罪刑法定原则业已突破一国的国民意识形态的范围,成为世界性的法治信条。罪刑法定原则所涵摄的成文法主义,要求用文字固定法律,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恪守法律的用语。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应是刑法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作为本体意义上的刑法解释,除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外,还应遵循合目的性原则。


  

  (一)遵循合目的性原则


  

  所谓合目的性原则,是指根据刑法立法目的,即根据保护法益,阐明刑法规范真实含义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12](P167)目的论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毋庸讳言,任何法律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而且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得出不妥当的结论时,就应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就法律语言而言,边界上的不确定性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任何传递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而“就法律规则而言,相关性的标准和类似的密切性取决于通贯该法律制度的许多复杂因素以及归之于该规则的目标或目的。”[4](P127)因此,目的论解释是最能体现合目的性原则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而其他解释方法诸如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若要准确阐明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也必须借助目的论解释方法。只有符合目的性原则的刑法解释,才是具有适用价值的刑法解释。保护法益是刑法的整体目的,而合目的性原则直接决定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应遵循合目的性原则的原因在于:一是法律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13](P63)同样,耶林也指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14](P115-116)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地制定的。同时,法律手段的地位使它受法律目的的节制。因此,法律解释必先了解法律欲实现的目的,刑法解释自不例外,“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刑法的每个条文,尤其是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分则条文(本条),其产生都源于一个具体目的”,[15](P17)由此,刑法学的最高使命便是探究刑法目的。可见,目的是法律解释的最高准则。法律解释的主体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以阐释法律目的为原则。“对法规之目的所应予以的关注和追求,应当超过对法规刻板措词的关注和追求,因为法规措词所指称的事物实超出了这些语词的能指范围,而这些事物的扩展范围恰恰与该法规制定者的意图相一致;因此,解释议会法规的最好办法,就是根据其目的而不是根据其语词对之进行解释。”[14](P549)二是刑法解释要以实现法律目的为目标。人类不是全知全能的,“一个通情达理的立法者会意识到他自己制定的法律中肯定会有不足之处。他也会知道,制定法规则几乎不可能被表达得如此之完美无缺,以致所有应隶属于该立法政策的情形都被包括在该法规的文本阐述之中,而所有不应隶属于该法规范围的情形亦被排除在该法规语词含义范围之外了”。[14](P561)基于此,立法机关应当以立法形式把对法规的字面用语进行解释、完善的权力授予相关法律解释主体,以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继续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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