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即使国家允许研究人员到刑事司法、行政机构进行调查,研究人员收集的刑罚制度运行信息也仍然很有限,其对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诊断”也不一定准确。其理由是:(1)刑罚制度的运行是国家机器的运行,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诊断”刑罚制度运行效果的难度非常大。(2)对刑罚制度的“诊断”需要时间的保证,如对罪犯矫正方案效果评估所需要的时间既包括实施罪犯矫正方案的时间与罪犯在狱内的时间,又包括罪犯出狱后的三年时间。(3)对刑罚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诊断”需要专门的知识。在国家允许研究人员到刑事司法、行政机构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研究人员想要准确“诊断”刑罚制度运行状况尚且如此艰难,在刑事司法、行政机构不支持调查的情况下,研究人员对我国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诊断”是否准确也就可想而知了。
要科学地适用刑罚制度,包括正确地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制度,国家就需要掌握刑罚制度运行的全部可以获取的信息。为准确了解我国刑罚制度运行的状况,借鉴外国的经验,笔者建议国家应对现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监管机关的调查统计机构进行整合,成立专门的国家刑事调查机构以便对国家需要的刑事信息如每年犯罪嫌疑人被捕的情况、每年被告人被起诉的情况、每年罪犯被定罪与被判刑的情况、监狱在押犯的情况、国家资金投入的情况等进行规范的统计。这些统计信息应向全社会公开,以便让老百姓了解刑事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绩”,同时应向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权威的、连续的研究资料,以便于其对我国刑罚制度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作“诊断”性研究。
对于研究人员研究知识短缺与研究方法不足等问题可以通过利用市场机制招聘具有社会学研究能力的人才加入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研究队伍中来解决,同时,也应当鼓励法学研究人员学习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还可以利用大学开设刑事司法专业课程培养专门的人才来壮大研究队伍。
刑事司法、行政机构及相关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将为我国刑罚制度“场域”发展定量描述文化、反思文化提供前提,为提高研究人员的“智识结构”、改变研究人员以及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接受者的“惯习”创造条件,进而提高相关研究人员关于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的可接受程度。
(二)在大学开设实证方法教育课程
研究人员设计刑罚制度的改革方案既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又要考虑本土化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设计方案有效性问题。例如,有人提出了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并逐步消灭死刑的刑罚制度改革建议。[7]对于这一建议我们首先应从理论上测算公众的可接受水平。法律是以公正为基础的,如果不考虑公正,不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水平,那么这一刑罚制度改革建议至少可以说存在严重的设计漏洞。此外,如果研究人员的设计方案虽然考虑了公众的可接受水平,但对该方案缺乏必要的论证,没有使用一定的测量方法,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该方案存在瑕疵。同时,对某一设计方案我们还要进行有效性的分析与检验。刑罚制度改革方案毕竟事关社会变革,一项未经检验的改革方案的可靠性显然要弱于经过检验的改革方案的可靠性。然而,无论是对改革方案公众可接受水平的测算,还是对改革方案有效性的分析与检验都需要使用实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