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定量描述文化的刑罚“场域”,刑罚运行现状不能得到确切描述,刑罚运作存在的危机不能得到定量表达,刑罚制度的改革便缺乏迫切的内在要求;缺乏具有反思文化的刑罚“场域”,刑罚制度的改革就缺乏动力支持与方向指引。
我国缺乏一个有力推动刑罚制度改革的“场域”,其重要标志就是定量文化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也未获得应有的地位。定量文化在我国尚未获得应有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描述一般使用定性描述,而这种定性描述又集中表现在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上。(2)有关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统计数据基本处于保密状态。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公开刑事司法的有关信息(含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信息),因此无论是刑事司法系统外的人还是刑事司法系统内的人,也无论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对我国刑事司法的运行状况都缺乏精准的把握。这些信息至少包括:每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嫌疑犯被捕情况、被公诉人数、被定罪人数、被判刑人数、罪犯入狱情况;罪犯出狱后第一年内、第二年内、第三年内重新犯罪情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管机关工作人数;每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管机关经费支出情况等。近年来,虽然有关机构、有关人员通过调查收集到一些信息,但这些信息仍然不够真实、全面。不公开相关的信息,不但使系统外的研究人员不能开展研究,社会公众、有关机关不了解刑罚运作的实际状况,而且也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管机关自身及相互之间不能获得有关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充足信息或者资料,存在一定的信息“碎片化”问题。从统计学的意义上讲,即使刑罚制度运行的信息满足了真实、充足的条件,也还不能说我们关于刑罚制度运行状况定量化工作已经完成。因为只有进行了统计分析,无论是描述统计还是推论统计,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定量化工作才算完成。而在刑罚制度运行状况信息不公开、“碎片化”的情况下,研究人员很难开展刑罚制度运行状况的定量化工作,更谈不上发展定量文化。
在缺乏定量文化支持的刑罚“场域”内,由于人们对刑罚制度运行状况不明,如对假释的效果、监禁刑的成本投入、监禁刑的使用效果、新刑法出台后罚金刑的适用状况及其效果不了解,因此,传媒界、政界、立法界很少有人关注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即使在学术界也只有部分研究人员关注,而刑罚制度的改革离开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就很难形成改革的氛围。另外,关注刑罚制度改革者又多是根据“碎片化”的刑罚制度运行状况信息进行中外比较,然后提出改革建议。例如,假释制度改革是近年来刑法研究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这一制度为何需要改革,多数论者的理由是,通过进行中外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的罪犯假释率只占3%左右,而外国罪犯的假释率多达50%,因此得出我国假释制度应当改革的结论。类似的研究方法在死刑制度的研究中也屡屡出现。[2]应该说,比较研究方法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研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研究方法,但仅依靠该研究方法来推动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显然行不通。因为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只能解决我国刑罚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定位问题,而不能给予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以全面的动力,特别是不能给予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以经济上、政治上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