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人员在智识结构上缺乏实证知识
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的主要提出者多受过法学教育,而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比较注重对法律的解释,包括应然的解释、扩张的解释与限制的解释等。受所学知识的局限,研究人员关于刑罚制度改革的建议大多是在解释法律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者的智识结构与西方国家刑罚制度研究者的智识结构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的大学教育中,特别是刑事司法专业的教育中,有关实证知识的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一些大学有关实证知识的教育被视为其专业特色,如美国马里兰大学帕克分校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非常重视学生使用实证研究方法能力的培养,给学生开设了统计与概率论、犯罪统计与刑事司法等课程。由于实证知识是研究人员知识库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西方学者在进行有关表述、论证时多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例如,在论及监禁刑的经济弊端时,西方国家的研究人员通常会进行监禁机构支出的核算:在英国,2001—2002年监狱经费管理的目标是每人每年不超过37500英镑,2000—2001年监狱关押罪犯的费用是:青少年监狱(关押15—17岁的罪犯)每人47500英镑,高度安全监狱每人41500英镑,女性地方监狱每人30700英镑,男性地方监狱每人23700英镑,男性关押C类罪犯(危险性较低的罪犯)训练监狱每人18200英镑,男性开放监狱17500英镑,安全训练中心(关押15—17岁的男性罪犯)13000英镑户2004年澳大利亚监禁设施中关押了24171名成人罪犯,2003—2004年支出费用为16亿澳元,为维持运行,每天在每名罪犯身上需要花费162澳元。[4]西方国家的研究人员在刑罚制度的研究方面通常采用实证的方法。实证方法的基本价值有二:(1)描述、说明所关注对象的事实情况;(2)对假设进行统计性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实证方法主要在下列刑罚领域中运用:描述各种刑罚适用的情况,包括各刑种适用的绝对数量与相对数量;描述接受不同刑罚人员的情况,包括性别、种族、民族、年龄、所受教育情况、犯罪前就业情况、家庭情况、疾病情况、所犯罪行情况,所接受刑罚情况等;描述某种刑罚适用的效果;描述某项刑事政策的效果;描述某种刑罚适用的有效性;对刑罚执行中的某种方法的效果进行推断;对适用刑罚可能出现的对社会、罪犯、执行人员的影响(积极的影响与消极的影响)作出推断;对刑事司法与执行中的各项投入进行说明;对刑事政策的社会可接受性进行判断;对新刑罚的效果进行检验分析;对新理论进行检验分析。我国的研究人员由于在智识结构上缺乏实证知识,因此大多数研究人员不会使用实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