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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被冷落”现象之反思

  

  一般而言,刑罚权力的执掌者,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官员还是各级政法委员会的官员对于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既要看建议,更要看根据。也就是说,他们可能更关注那些得到实证支持的研究、有定量性内容的成果。例如,他们想听取的是因在押犯增加,2012年国家在监狱方面的投入比2011年需增加投入多少亿元人民币,因重新犯罪率上升多少个百分点,需要引入社区服务刑的具体建议,而不想听取的是“监禁刑使用成本高,矫正效果有限,因而需要引入社区服务刑等”毫无实证根据的空洞意见。这样,在我国就出现研究人员有关刑罚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不能满足刑罚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需要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出现也表明,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建议多“被冷落”与研究人员的研究方法存在先天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三)改革建议接受者[5]具有接受上级指示的“惯习”


  

  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所说的“惯习”与人的“心智结构”或“心智图式”相关,不同“心智结构”或“心智图式”人的“惯习”不同。笔者下面拟从“心智结构”与“心智图式”两个概念分析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接受者的“惯习”。


  

  从“心智结构”看,改革建议接受者具有重视上级指示或者重要人物的“知识”。改革建议接受者“心智结构”中的知识既包括专业知识,也包括非专业知识。改革建议接受者的专业知识往往对其判断刑罚制度改革建议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改革建议接受者具有足够判断刑罚制度改革建议价值的知识积累,那么其就会关注好的刑罚制度改革建议。如果改革建议接受者专业知识不足或者其积累的知识与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无关,那么就无法评价或者不能正确评价刑罚制度改革建议,当然也谈不上欣赏、采纳好的刑罚制度改革建议。而改革建议接受者的非专业知识往往用以判断采纳刑罚制度改革建议的个人利益得失与利益回报。这种非专业知识涉及应对上级的知识、应对重要人物的知识、与同僚交往的知识、与下级交往的知识。毋庸置疑,一般而言,改革建议接受者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非专业知识,而对上级指示、谈话的高度重视是其非专业知识的一部分。


  

  从“心智图式”看,改革建议接受者具有重视上级,重要人物言行的“性情倾向”。虽然改革建议接受者中不乏重视刑罚制度改革建议价值的官员,但就一般官员而言,其多年形成的职场交往“性情倾向”很难改变。更何况中国人历来具有重视上级、重要人物言行的“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是“心智图式”中的一部分。重视社会地位高的人的言论是中国人“集体无意识”的表现之一。首先,这种“集体无意识”表现在“无意识”上。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接受者在获取刑罚制度改革建议的信息时,通常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关注来自“贵人”的信息并予以上报、传播,放大该信息的价值,而忽略或者轻视一般人关于刑罚制度改革的建议。换言之,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接受者对信息重要性的筛选并非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而是根据“人”的地位。也就是说,一个建议是否受到重视并非看建议本身是否有重大价值,而是看该建议是否由“有价值的人”提出。“人贵言重,人微言轻”正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在当代中国,虽然已不存在制度上的社会分层,但仍然存在文化上的社会分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曾对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将社会成员分为10大阶层:第1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第2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第3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第4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第5阶层,办事人员阶层;第6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第7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第8阶层,产业工人阶层;第9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第10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6]由于社会成员有等级上的差别,因此,其建议的价值也自然而然有了区别。具体到刑罚研究领域,由于该领域研究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地位较低,因此,其关于刑罚制度改革的建议并未被改革建议的接受者纳入视野。其次,这种“集体无意识”表现在“集体性”上。可以说,不仅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接受者具有“重视社会地位高的人的言论”的“性情”,而且我国学术界也具有同样的“性情”。在我国的学术界,社会地位高的人的研究成果往往更被人们重视,其投稿更容易被刊物刊载、观点更容易被关注、著述更容易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引用等。“重视”的对立面是“不重视”,而“不重视”与“视而不见”几乎同义。在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建议接受者“重视社会地位高的人的言论”时,其对于其他人关于刑罚制度改革的建议自然会“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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