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刑事诉讼分流机制以保证重大疑难案件被告人的对质权
被告人行使对质权需要以诉讼分流为基础。只有在大量的案件分流以后,才能够保证对于重大和疑难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才能在开庭时给与被告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质证。但是,目前我国诉讼分流机制发挥的作用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所有的刑事审判都必须开庭,即使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都要开庭,能够节省的司法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由于对于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可能无法符合刑事简易程序的审限,法院也更倾向于采用普通程序,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3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7年部分地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可达66.67%,“在暴力性犯罪的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甚至有‘如影随形’之势”,[14]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分流机制作用的发挥。对此,一方面需要对目前的刑事诉讼分流机制进行改革,引进处罚令程序或增设略式审判保障被告人主体地位,保证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的同时减少需要开庭的案件,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还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改革,改变这种案件徘徊在诉讼分流之外的局面,增强诉讼分流的效果。
(三)引入技术手段保障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
通过技术手段,主要是视频技术保障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实现的方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例如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就规定法庭有权通过视频技术听取法庭外的证言,法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增加了通过视频技术作证保护证人的规定,[1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也规定法官有权决定对弱势证人使用视频技术作证。这种作证方法之所以被越来越多国家地区采用,是因为通过视频作证,被告人在场权与询问权都能得到满足,同时,能够大大减少证人作证需要耗费的司法资源。具体而言,通过技术手段,主要是视频技术作证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有如下几个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减少证人出庭作证付出的经济成本。对于证人而言,当审判远离自己居所时通过视频作证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不便,对于司法系统而言能够减少因证人出庭而付出的经济补偿。因此,运用视频技术让证人在法庭以外作证,对于解决证人在国外或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出庭确有困难的情况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保护弱势证人。弱势证人包括强奸或严重暴力犯罪中的受害人以及儿童证人,对这些证人而言,在法庭上面对被告或是容易造成二次伤害,或是容易情绪激动而无法作证,因此有必要通过视频作证,并且采取技术手段,让证人不用面对被告。
第三,有利于保护易遭受报复的证人。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例如毒品、有组织犯罪案件中,证人作证往往面临较高的打击报复危险,因此,对于此类证人可运用视频作证,并且采取技术手段,让被告人无法看见证人真实容貌,无法分辨证人真实声音。此外,对于线人等特殊证人,也可通过相同的办法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在场权受到限制,但是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证人,另一方面被告人依然拥有询问权,依然能够影响证据资料的生成,其主体地位并没有受到侵犯,因此这种方法不但有必要而且被告人的对质权也得到基本满足,应当为司法实务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