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的在场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的与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根据美国判例,被告人的在场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在审判中在场目视证人的权利;二是使证人目视自己的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也规定,被告有在审判程序中在场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在场权并没有像美国一样,进一步划分为被告目视证人的权利和要求证人目视自己的权利,这与两国对在场权的理解不同有关。因此,刑事被告人在场权应当包含两项要求:一是被告与证人均出席审判;二是证人作证时,被告与证人在审判中能够互相目视对方,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法院主要负有保证被告出庭以及在审判时被告与证人能够互相目视的义务,控诉机关主要负有为庭审提交证人的义务,而证人则负有出庭的义务。其一,法院对被告人在场权负有的义务。首先,对于被告来说,法院有义务确保被告人在审判时出庭,且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否则不得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在审判时不出庭的,法院有义务对被告进行传唤,并告知被告不出庭审判的法律后果。若被告未出庭,一般情况下法院必须将审判延期。若被告因为健康等原因而无法出庭甚至无诉讼能力时,法院必须中断审判程序。其二,控诉机关对刑事被告人在场权负有的义务。早在19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通过莫茨诉合众国案确立了检控方传唤证人的“善意努力”的义务,随后更是在巴伯诉佩奇案中指出即使证人在预审中作证,但若检控方没有尽“善意努力”传唤证人出庭的话,预审中的证言还是不能使用。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检控方“本着良善的信念,努力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将证人带到庭上”;当被告无法通过传票将证人传唤出庭,而检控方又没本着良善信念而尽责时,该证人的庭外陈述不得在庭上使用。[9]其三,证人对刑事被告人在场权负有出庭作证义务,即接到传唤后出席审判,否则将受到罚款等方式的制裁。法国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如证人不肯出庭作证,将被判处3750欧元的罚金。[10]
第二,刑事被告人在场权的例外与限制。其一,被告不出庭的情形。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如果证人会因为被告在场而可能作假证,或是不愿作证时,法官有权在正式陈述理由后,将被告暂时驱离审判庭。另外,当证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弱小证人时,法官对被告能否在场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11]美国司法对被告在场对证人作证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也进行了认真的考虑,不同的是,美国对此问题主要并不是通过将被告暂时驱离的方法,而是通过允许证人在审判庭以外的地点进行即时的同步作证来消除被告在场对证人产生的不利影响。通过这种方法,被告人依然能够在审判庭内听取证人作证,只是被告与证人相互目视的权利受到限制。其二,被告出庭但证人作证时不能与被告相互目视的情形。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证人是儿童或性侵犯受害者的案件中,在美国司法中非常常见。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证人是儿童或性侵犯受害者的案件都要进行此种限制。在1988年的科伊诉爱荷华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州法院在儿童证人和被告间设立单向屏幕,使证人无法看见被告而认定州法院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推翻了州法院的有罪判决。其三,对秘密证人也需要进行类似的保护。秘密证人在打击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因此引起不法分子的仇恨,容易被不法分子报复,因此,类似保护儿童证人的庭外同步即时作证的方法也适用于秘密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