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应与一般预防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一般预防。[13]
3.报应与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刑罚的预防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预防犯罪具体包括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个别预防,又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罪力。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指对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14]
4.教育改造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15]
5.惩罚、改造与保护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惩罚犯罪人;(2)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3)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16]
6.刑罚目的三层次说。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应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17]
7.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结果。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和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间接目的,是指借助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即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根本目的,是指通过刑罚适用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刑法》第1条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8]
(二)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之确定
上述关于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的各种主张所提出的争议问题是:第一,刑罚目的是单层次还是多层次的。其中,双面预防说、报应与一般预防说、报应与双面预防说、教育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的层次是单一的,而惩罚、改造与保护说、刑罚目的三层次说以及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则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多层次的。第二,刑罚目的中预防犯罪是指单面预防还是指双面预防,单面预防究竟是指一般预防还是指特殊预防。双面预防说、报应与双面预防说不言自明,显然既包括了一般预防,也包括了特殊预防。而报应与一般预防说则表明预防的内容是一般预防。第三,报应是否属于刑罚目的的内容之一。
笔者认为,刑法学上所研究的刑罚目的应该是人为孤立的范畴,即是将刑罚的目的从直接目的、间接目的、根本目的多层次的相互联系的范畴中抽出其直接目的进行研究,从而确定刑罚直接目的的内容,如果在普遍联系的范围内研究刑罚的目的,那么,永远也不会达成关于刑罚目的的共识。在将研究的视野确定为刑罚的直接目的之后,那些关于刑罚目的多层次的主张就不在本文所研究的范围之内。
关于刑罚目的中的预防犯罪是指单面预防还是指双面预防,笔者赞同双面预防说。单面的特殊预防说仅将刑罚的目的解读为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而使其不再犯罪,这就意味着将刑罚的目的限制在具体适用、执行刑罚的环节,而将立法机关制定刑罚的目的排除在外,这与通行的刑罚目的的定义不相符合。此外,单面的特殊预防否认刑罚具有预防社会上不稳定的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这是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一方面刑法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的方式本身就是对社会上危险分子的威慑,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所以,作为静态的刑罚本身就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从动态方面讲,国家对已经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执行刑罚,就是对社会上有犯罪思想的人的一种儆戒、威慑,从而使其放弃犯罪思想,不去实施犯罪,这就是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反过来,单面的一般预防也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对已经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决不仅仅是为了威慑可能犯罪的人,使之不去犯罪,不是将已经犯了罪的人作为工具和牺牲品,相反,是通过对已经犯罪的人的惩罚、教育、改造,使其不再犯罪。所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刑罚预防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