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现行刑法立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因素。为了使刑罚目的有效地实现,立法机关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现行刑法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如加强刑法规定的具体化,协调刑法用语,协调刑法规范,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将现实生活中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目前还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犯罪化,加强罪与刑之间的协调等等。
(二)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司法
完善的刑法立法只是刑罚目的实现的必要前提,要使刑罚的目的得到切实的实现,刑法司法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公安、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地侦破案件。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达到的,而刑罚的威慑力的大小与犯罪案件是否能够被及时侦破有关。犯罪案件被侦破得越及时,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一般预防的效果就越好。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被及时地揭露,才能使那些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感到我国司法机关力量的强大,从而不敢轻举妄动去实施犯罪。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及其罪行得不到及时揭露甚至始终得不到揭露,那就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的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实施犯罪。这是及时侦破案件与一般预防的关系。事实上不仅一般预防的实现有赖于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而且特殊预防的实现也与犯罪案件能否被及时侦破戚戚相关。如果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甚至始终得不到侦破,犯罪分子就会更加藐视法律和司法机关,继续实施犯罪。相反,如果犯罪案件被及时侦破,犯罪分子被迅速抓获,犯罪分子就不会有再次犯罪的机会。总之,及时侦破犯罪案件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院也承担着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乃是刑罚目的实现的重要一环。
2.人民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及时、准确地适用刑罚。首先,人民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及时地适用刑罚。适用刑罚的及时性,一方面可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的惩罚和改造,有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另一方面可进一步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其次,人民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准确地适用刑罚。准确地适用刑罚,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其处以适当的刑罚或者非刑罚制裁措施。只有对犯罪分子的量刑适当,才能使其真正地认罪服法,从而好好地改造自己,不至于再次犯罪,这就实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对犯罪分子量刑适当,也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心存惧怕,从而不敢重蹈他人之覆辙。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还能够使广大的公民认为法院的审判体现和伸张了正义,从而信赖审判机关,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预防犯罪的发生,这就使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处刑不当,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就会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重罪轻判,就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刑罚的威力,从而再次犯罪。重罪轻判也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藐视刑法的威严,因而走上犯罪道路。重罪轻判,还会影响广大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总之,重罪轻判既不利于特殊预防,也不利于一般预防。轻罪重判,会使犯罪分子不服判决,对司法机关产生对抗情绪,并且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抵制改造,刑满释放后会报复社会,再次犯罪。轻罪重判,也会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轻罪重判,还会使守法的公民产生反感情绪,不再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总之,轻罪重判同样不利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