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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二)刑罚的目的与相关概念辨析


  

  1.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属性,其语词含义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5]根据“属性”的这一语词含义,刑罚的属性应是指刑罚的性质。那么,刑罚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呢?应该说,刑罚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惩罚的性质。刑罚的惩罚性是与生俱来的,是客观的。由于作为刑罚属性的惩罚性是客观的,因此,与作为主观范畴的刑罚目的有着根本的不同。虽然作为客观范畴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范畴的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毫无关系,相反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在:(1)刑罚的属性决定刑罚的目的。因为刑罚具有惩罚性,才使得刑罚的制定、适用及执行能够达到一定的目的,否则,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反过来,刑罚目的的实现则是对刑罚属性的一种检验。(2)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消极地受刑罚属性的左右,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的属性。如基于刑罚目的的考虑而增设的新刑种可能使刑罚的属性发生一定的变化。如增设侧重于教育的刑种就会使刑罚不仅具有惩罚性,而且具有教育性。


  

  2.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功能,从语义上讲,是指事物或者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6]据此,刑罚的功能,则是指刑罚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关于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功能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刑罚的积极效果得以实现。[7]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的目的虽然与刑罚的功能有一定关系,但刑罚的目的不能等同于刑罚功能的发挥。[8]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是大有疑问的。所谓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罚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刑罚积极效果得以实现的说法,是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刑罚的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刑罚积极效果实现的前提,因为刑罚的功能本身是指刑罚的积极作用,刑罚自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只能是为实现刑罚的目的服务的,而不能反过来说刑罚的目的就是要使刑罚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根据刑罚对社会上不同的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可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则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又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9]上述刑罚功能的实现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前提,而不是刑罚目的的内容。


  

  3.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本质,是指事物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10]据此,刑罚的本质,是指刑罚固有的,决定其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由此可见,刑罚的本质具有客观性、根本性,它决定着刑罚的性质、面貌。而刑罚的目的具有主观性,是一定的主体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那么,什么是刑罚的本质呢?刑罚的本质应是报应。所谓报应,是指种恶因得恶果[11],换句话说,就是恶有恶报。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也是一种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以恶报恶,以恶报恶是刑罚固有的属性。刑罚的本质与刑罚的目的也是相互区别同时又相互联系的两个范畴。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刑罚的本质表明的是刑罚自身的内在的根本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目的则是一定主体主观上所追求的结果。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报应这一刑罚的本质衍生出刑罚的目的,报应可以衍生出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也能够派生出特殊预防的目的。


  

  二、刑罚的目的的内容


  

  (一)刑罚目的的内容的学说之争


  

  关于刑罚的目的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双面预防说。此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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