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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李希慧


【摘要】本文厘清了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等范畴的关系;揭示了刑罚目的的内容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阐释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还就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司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刑罚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
【全文】
  

  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


  

  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1]


  

  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2]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3]


  

  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分别进行的制刑活动、定罪量刑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具有目的的。理论上那种认为“将刑罚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阶段不尽合适”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4]。


  

  关于刑罚的目的究竟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对刑罚预期效果的期望,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不尽妥当。首先,将“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作为刑罚的目的,违背了关于直接目的与长远目的关系的基本原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应该是先有直接目的而后有长远目的,在没有论及直接目的的情况下就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并不妥当。其次,虽然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存在的,但是鉴于刑罚直接目的的实现与刑罚最终目的实现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原理,刑法理论上也没有必要去研究刑罚的最终目的,因为刑罚直接目的的实现也意味着刑罚最终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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