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当前中国自下而上的公民维权行动,我们发现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个案模式和运动模式。前者意图透过个案在公共空间的理性讨论,最终实现制度意义上的扩展;后者习惯性地表现为以“轰动性”为中心,试图以激烈的社会震动将信号导入体制之内。当然,一个个案也有可能引发或转化为一场运动,以致在界定性质时存在争议,但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对于这两种基本类型的理性检视。
首先,以个案模式为例,考察新千年以来陆续发生的一系列宪法事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一阵躁动之后,“软着陆”并停留于个案层面。个案的理性或非理性解决,并没有导致制度的整体理性变迁,也没有扩张整个制度体系对于维权运动的包容性。人们不禁要问,影响性个案为何无法催生制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公民、公共舆论与政府在个案之中,缺乏谈判、对话与反馈的建制性管道。面对“个案解决”之中可能蕴含的“制度生成”的“宪政时刻”,政府绝不可能靠回避“矛盾”或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而必须建立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以增加社会的包容性。那么,哪里才是公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适格场域?恐怕只有强化与完善代议民主和公众参与机制。
其次,以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例,其选择的行动逻辑图式基本上是“运动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的公共对话空间作为缓冲地带,民众为了发泄怨气就只能去直面政府。让民众与政府直接碰面,极有可能增加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19]现实中最大的遗憾是,即使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征地拆迁纠纷)也无法促就宪政建设的整体反思,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被动反应,一种临时性措施,一种个性化施政,而没有提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更没有促成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最后,信访往往游走于两者之间。作为一种尚未被格式化、修辞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无论是个访还是群访,每一个信访案件的处理,都改变着我们对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态度。由于它的非规范性、非程式性,使我们陷入了不得不在千姿百态的个案之中寻找解决方法的困境之中。正是这种“当新鞋子没有买到手的时候,先别忙着把旧鞋子扔掉”的逻辑,迫使我们反思:如何在强调秩序价值的同时,实现人权的充分保障?如何用信访这样一种人治色彩较浓的制度安排,去实现法治大厦的建构?如何在保留信访制度的同时,维护司法的权威?[20]等等。如果单纯从功能供给的合理性角度考虑,而忽视信访的合法性基础,拿抵牾法治的代价换取并不坚固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这种举措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就不能不令人持一种怀疑的态度。
仅以上述几类民间维权活动为例,运用社会学的“过程—事件”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个案模式还是运动模式,政府和公民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沟通断裂。自下而上的公民维权行动的局限性,客观上削弱了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自下而上模式的实际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那种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兴起将彻底替代自上而下模式的过分乐观主义态度。的确,我们必须更加理性、审慎地观察当前的民间维权行动及其公民意识基础,并认识到公民主体性缺失对我国宪政建设可能带来的“致命伤”,避免盲目地为“伪权利意识”兴起喝彩。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即使在自上而下模式内部,地方政府改革创新需求旺盛与中央政府合法性供给不足的“自下而上”矛盾也客观存在。[21]这两种意义上的“自下而上”都存着难以克服的局限。
四、统合模式的考量
如果一种理论或者一种范式,无法回应它身处时代的现实需要,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自上而下模式遭遇的困境与自下而上模式自身的局限,不断催促着我们去思考:宪政建设是否存在一条超越于“上”与“下”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呢?在进行新的理论建构之前,我们首先需要重建“上/下”、“理性主义/经验主义”理论范式。究其根本,无论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之分,还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别,划分不同模式的标准并不是政府与公民两种力量哪一个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更大,而是在哪种模式下政府更具开放性、反思性、回应性。[22]换句话说,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政府始终是宪政建设的主导力量。[23]转型中国的问题关键不在于政府主导,而在于政府主导的线性思维方式;不在于强调政府的能动作用,而在于能否充分实现政府与公民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统合模式的基本精神
按照美国哲学家库恩的描述,科学研究的规律总是在一种旧的理论——反常和危机——范式转换——形成新的范式的反复循环之中。所谓范式,就是“一些在某段时间内向一个职业共同体提供典型问题和典型解决方案的理论模型”。[24]我们称之为宪政建设的“统合模式”的新的理论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超越“上/下”之争的窠臼,寻求建立在开放、反思的政府能动与尊重、吸纳社会首创之上的第三条道路。对此,不少学者已经做出了有益探索。如,有学者提出中国宪政建构应该“兼具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方式”;[25]有学者主张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需要转换范式,“推进全面综合型的宪政建设”;[26]还有学者强调“整体统筹应当是宪政建设的首要策略”。[27]季卫东教授提出扬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二分法对立,采取“组合最优化”技法,通过途径、步骤、方式、手段的优选以及可操作性方案的设计来有效地达到制度变迁的实质性目的。[28]黄仁宇先生认为,每一个国家经过一段奋斗之后必须将其上层结构改组,以便迎合新法制,通常也要翻转其底层结构,以便产生能够互相交换的局面,更要经过一段司法与立法之改革,才能使上下之间密切联系。[29]阿马蒂亚·森提出的整合发展观(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View)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宪政和法律发展问题。[30]这些思路都意味着要跳出一种道路、一元价值、一次成就、单核动力的思维模式,建构多种道路、多元价值、反复试错、多元动力的宪政建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