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下而上模式的局限
自上而下模式所遭遇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底层社会宪政诉求的反复拷问。而地方试验的中央善许、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经济发展的法治需求等自下而上的力量涌动,确实正悄悄改变着中国宪政建设的生态环境。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公民权利意识的悄然勃兴;民间维权行动的日益高涨;公共论坛、网络空间等多元化协商领域的雏形浮现,让人们看到了透过民间维权行动,实现民权伸张、宪政启蒙的希望。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个案先导、四力合一式”的发展模式,并勾勒了“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四种力量互动的运作模型。[16]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如何看待和借力底层社会正在成长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将成为把脉和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标识。
(一)公民维权的宪政意蕴
如果说,近代以来中国宪政建设屡屡受挫存在一些共同原因的话,那么,底层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与宪政建设的不相适应无疑是其中之一。从宪政前行的动力来源多元化的立场出发,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意识、民间维权行动都作为一种宪政资源来看待,前者是一种“势”,后者是一种“力”。当代中国自下而上的公民维权运动之所以可能,根本原因还在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正在日益觉醒和高涨,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宪法原则提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迫切要求,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所发生的一宗宗鲜活的个案,如齐玉苓案、乙肝歧视案、孙志刚案、洛阳种子案、佘祥林案、邱兴华案、彭水诗案、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许霆案等等,正在改变着宪法的面貌,使宪法开始变得引人注目,并从遥不可及、高高在上的“根本大法”的地位逐渐步入社会大众寻常的生活空间。学者们纷纷以此为契机进行从个案上升到制度层面的分析,为中国的宪政发展献言献策。这些事件或案件,经由网络媒体的放大,无不掀起了巨大的草根维权浪潮,甚至还间接催生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出台等变化。那么,如何看待中国这些“民间维权行动”呢?简单地说,公民维权就是公民个体认识到人之为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并力求通过谈判或抗争使其得以维护和实现的行动过程。这里,我们还有必要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维权行动:一种是立足于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市民维权,如消费者维权、农民工讨薪等,它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个体行动;另外一种是立足于公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公民维权,如民告官、信访、“静坐”、“散步”等,[17]它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理性政治实践。前者可能指向宪政建设的市民社会基础,孕育自由、平等、协商的契约精神,后者则直指宪法的结构和人权体系的构建,催生政府和公民政治理性的成熟。
我们必须恰当地评估公民权利意识形成以及公民维权运动高涨对当代中国宪政建设带来的可能影响,并力争透过权利意识兴起、维权运动汹涌浮动的表象,去观察它形成的更为深刻的背景,以及可能开出的不期然之花。世界历史经验已经表明,无论是共和主义传统中,公民权利概念蕴含的对于公共利益的道义责任,还是自由主义脉络强调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都是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人文铺垫与观念塑造过程,而持续不断的民间维权行动更是一国宪政前行的重要动力。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选择已经成为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多元利益格局正在朝纵深方向发展;不同利益主体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以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必将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并导致真正的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等宪法政治的成熟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政既是多元利益相互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又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最具政治智慧的利益协调与衡量机制。而宪政功能的充分发挥则有赖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和公民政治美德的成熟,这包括公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主体性意识的确立,对权利的渴望与珍视,以及宽容、妥协与合作的社会氛围与人文素养,公民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对自己利益诉求的适度谦逊与克制,对公共事务的深切关心以及政治参与的激情与能力,等等。[18]
(二)自下而上模式的局限
不可否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以及政府管制的逐步放松,孕育了最初的公民权利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治框架内民间维权行动的高涨,并为我国民主政治和宪政建设导入了稀缺资源:权利和民主,由此客观上扮演了新一轮宪政理念启蒙先声的角色。同时,它也从根本上催生和培育了理性、成熟的现代公民,加快了立法、行政和司法变革,推动了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的转型。但如果因此就憧憬藉此可以完成中国宪政结构调整与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使命,有限的观察表明这种想法未免过于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