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建设的统合模式
——超越“上/下”之争的第三条道路
苗连营;郑磊
【摘要】“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道路之争,始终是观察中国宪政建设的一条重要线索。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模式是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现实选择和基本路径。然而,过分强调政府主导所带来的选择性建设、阶段论思维、单向度动力源等逻辑不足,以及回应社会变迁的迟钝与被动,正在消解这一模式本身的实效性基础。同时,自下而上模式的兴起尚不能独立满足转型期宪政建设的动力需求。因此,我国的宪政建设必须跳出“上下”之争的窠臼,寻求建立在开放、反思的政府能动与尊重、吸纳社会首创之上的第三条道路——统合模式。
【关键词】宪政建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统合模式
【全文】
宪政建设是一套复杂的由各种社会条件支撑的制度实践,与特定社会的历史传统、政治结构、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关联。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宪政建设道路,并没有一套可供遵循的绝对规则,而必须深深根植于特定的社会土壤之中。当前,我国正处于波澜壮阔、风起云涌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目标同样体现着人们对一种理想的宪政秩序的憧憬与向往。在这一时代进程之中,理性地选择宪政建设的路径与模式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转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上/下”作为一种解释框架
任何解释中国宪政问题的理论,都必须清楚中国发生了什么。如果一种分析框架不能容纳所要分析对象的关键要素,那么,据以得出的结论便无法回避读者有关“解释力”的正当诘难。然而,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作为宪政概念之中天然的两造力量,同时也是宪政建设的实践主体——政府与公民,他们已经选择或者将要尝试的建构策略无疑决定着宪政建设的指向与节奏。因此,基于“政府—公民”的主体视角,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可能为殊途的宪政建设找到一种同归的分析框架。
(一)“上/下”:一个解释框架
解读西方国家宪政的生成路径,哈耶克关于社会秩序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唯理主义”[1]和道格拉斯·C·诺斯关于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强制性”[2]分类,通常被当作是解释欧美经验的有力框架。晚近不断有中国学者尝试借助哈氏的社会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以“建构秩序”与“自生自发秩序”、“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政府主导型”与“社会演进型”[3]等为分析框架,来解释百年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风格,并努力从中寻找新的“路线图”。[4]不可否认,这些探索丰富了比较宪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为中国宪政建设的道路选择提供了诸多借镜。然而,自从人类步入相对主义哲学时代,任何非此即彼的二元划分方法,往往仅仅是满足了学理研究上的类型化需要,真实世界远非那样泾渭分明。勒内·达维就曾直陈,“这些讨论费了不少笔墨,但无多大意义”。那种试图在两种模式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界线的努力,注定将无功而返。即便如此,我们仍无法避免从事同样的工作。正如达玛什卡辩解的那样:“如果我们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更好地界定和分析一国法律实践的形态,如果它提出新的、孕育着丰硕成果的考察路线,那么,它所具有的不完备性便是可以容忍的了。”[5]
客观评说,中国的宪政建设既充满了政府主导的建构理性色彩,也包含着实用主义旨趣的功利成分,还携带着经验主义的特质。要解释它,哈耶克的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创造的解释工具都略显单薄。相反,我们却能从中国人的日常话语中获得某种智识帮助,我们不妨称之为“上/下”话语。在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上面”、“下面”是被频繁使用的模糊表达方式。尽管它听起来略显通俗,但就语义学上所蕴藏的丰富含义而言,却是形象地描述了中国宪政建设道路的混合风格。从学术研究角度看,“上/下”也是一对很有学术涵盖力的概念。它既可指涉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上下关系”,也可表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上下关系”;既可容纳一国之内的中央与地方的“上下关系”,还可泛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上下关系”。因此,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这对范畴,或许更能全面描述中国宪政建设的复杂图景。不过,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哲学家们总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上/下”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它不仅描述了中国百年的宪政历程,还可为进一步的建构性研究提供经验支持和概念工具。
(二)“自上而下”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模式
从动力来源角度反思中国百年的宪政建设历程,“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道路之争,始终是观察立宪与行宪的一条重要线索。从清末立宪运动开始,中国的宪政建设就走上了一条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百日维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军政/训政/宪政”、“乡村建设运动”等政治、文化、社会思潮的轮番上演,数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粉墨登场与退场,无不是国人建设宪政国家的孜孜探索。回顾新中国走过的风雨历程,如果要对六十多年的政治史和宪政史作个划分的话,前三十年只能说是通过不断革命建立了新的社会主义传统,初步搭建了民族国家的政治框架,社会从一个旧的“大一统”走向了新的“大一统”,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群众性大民主,恣意横行的法律虚无主义,无疑是宪政建设过程中一次次代价沉重的试错,真正的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并没有铺陈开来。1978年的“改革开放”,作为一个时刻、一个事件,才真正拉开了当代中国宪政法治建设的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