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段理论的线性思维
阶段论是理解政府主导模式危机的另一个关键词。从孙中山先生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到当代中国的“宪政决定论”与“市场决定论”,[12]无不显示了宪政工程设计者和建设者的阶段论倾向。一方面,宪政被简单等同于民主政治。部分学者据此进一步运用“民主政治+法治=宪政”的加总式逻辑,将宪政建设转化为“民主优先还是法治优先”问题。这种概念上的转换,实际上有意或无意地遮蔽了宪政建设的实质议题: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必须得到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宪政建设被技术性地分解,经过碎片化的处理技巧,丧失了本应呈现的整体原貌,即往往过于关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等“硬件”体制,而避开了从整全主义的角度去思考宪政的实质要件,诸如“民主参与”、“利益衡量”、“竞争选举”等“软件”问题,以及宪政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运作过程和发展趋势等内在的规律性问题。这种“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割裂,实际上是淡化了宪政建设的价值意蕴。以至于有学者提出,政府主导的“选择性”建设模式,“将可能导致宪政建设的内在基础危机和制度支撑匮乏,宪政建设的结果可能是一种高度的有限宪政制度”。[13]此外,更为重要的是,阶段论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未加言明的假设:中国的社会稳定和高速经济增长可以无限制地持续下去,宪政建设保有不竭的时间。[14]这是一个危险的假设。新世纪以来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和近些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这种倾向的缺陷暴露的更为清晰。
(三)自上而下的孤掌难鸣
西方社会的政治经验反复表明,任何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的形成,都不可能纯粹来自于事先的理性设计和目标定位,更不可能单纯取决于决策者个人的政治情感与偏好,而是在各种社会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自然而然、不期而至的结果,它主要脱胎于点点滴滴的经验累积,仰赖于一个又一个鲜活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个案的实质性推进,是各个利益主体反复交涉、相互博弈的公共选择过程。理性评判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自上而下模式,我们发现:自上而下模式传递出的宪政话语,大多是一抹精英论的腔调,缺乏对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宽容与张扬,或曰对“公民”在宪政建设中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彰显;经由公共事件(如孙志刚案、齐玉苓案等)实现“个案—制度”转换的失败,显示了市民社会行动者、公共舆论与政府(包括法院)之间交往结构的不连续或梗阻。因此,在当代中国构建新的宪政秩序的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的互动以及宪政理念的再生与重构仍然是十分重要的。这不单单要强调政府的主观能动,如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更需要一个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代表民意的政权,以及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和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多元文化环境,从而使公民在行宪过程之中得到历练,并以此补足自上而下模式与生俱来的民主赤字。从根本上讲,人民才是宪政建设的真正主宰和最重要的动力源泉。
(四)政府主导的方法异化
自上而下模式面临的挑战,本质上是一场方法论危机。这种模式下的宪法理论往往错把手段当目标,误将“政府主导”当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理念及其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忘却了宪政不可移转的规定性价值乃在于制约绝对权力、建设有限政府、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如果我们承认宪政的内核中包含着非意识形态化的中立性价值的话,那就应当看到,问题的焦点不在于建设什么样的宪政,而在于选择什么样的建设方法。自上而下模式所遭遇的困惑,不是因为走“摸着石头过河”的多元主义道路,而在于我们试图将宪政建设的道路固化在某一条道路之上。我们不仅应当从经济、政治、观念、文化、宗教等角度[15]反思宪政建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土壤,还应当对自上而下模式本身展开检视。评价自上而下模式是否行之有效的基本指标不仅仅在于其曾经发挥了什么作用,还在于这一模式本身是否具备足够的反思性、开放性,以及重建政治合法性的能力。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津津乐道的“渐进式”改革裹足不前,如果我们不能不断地反思和重述“渐进”,那么,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渐进式”,而只是停滞与固守的一种托辞。
与前苏联、东欧国家激进式的“休克疗法”相比,我国是“渐进式改革”的典范。苏东国家的社会转型,是以政权的更迭和意识形态的彻底转向为代价的,新的政治法律秩序建立在新的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改革则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政府力量在改革过程中非但没有受到挑战和弱化,反而成为社会转型的推动力量和主导力量。这既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但也隐含着一定的风险,即政治权力仍然对整个社会的运行保持着强大的控制和操纵能力。而一旦权力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的异化与滥用便难以避免。实际上,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种种混乱与无序现象,都可以从政府主导模式下的权力扩张中得到解释,也都应该从宪政层面去进行思考和规制。可以说,自上而下模式隐含的选择性建设、阶段论思维、单动力源以及社会回应力的欠缺等内在不足,正在消解这一模式本身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