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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文献检索报告

  

  ●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这是从公司治理的管理学视角切入的代表作。台湾学者刘连煜教授针对台湾地区的公司现象,例如家族企业的公众化、政治献金等想象,从中得到的启发是公司监管模式和企业所有权类型、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行业性质、财务状况紧密相关。


  

  刘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其意趣不只在传播美国的公司监管(corporate governance)学说,而是批判分析外来学说,审视本地公司法实践,探究法律背后的深层结构,进而探求与本地环境兼容的公司监管模式和社会责任理念。刘文来回穿梭于不同传统、商业实践和法律制度之间,不时在碰撞中迸发出智慧火花。另一方面,刘教授对对现行台湾地区公司法采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之指导思想表示了不满,认为此一传统,已渐不合乎现代社会之需要,主张现代公司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亦应善尽其对社会之责任。


  

  ●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这是从经济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切入的代表作,卢代富教授创造性地找到了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着力点,从成本、收益、效率、福祉等概念出发,就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作了前瞻性的论述。


  

  ●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这是诸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代表作。书中充分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化为论述主轴,综合采用了公司伦理学、公司生态学等新颖观点,完成本土环境下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化建构。


  

  ● 王玲:《经济法语境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这是从经济法角度观察而得的优秀著作,王玲博士在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观指导下展开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为企业如何承担社备责任指出有效造径,书中同样运用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 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王文钦教授《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一书,除了阐述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之外,主要论述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的制约机制。关于社会责任,王教授提出应当放在公司治理的整体结构中来分析,强调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管理层决策的制约。


  

  ● 陈炳富、周祖诚:《企业伦理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这是公司、企业理论新兴领域研究的代表作。书中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指出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承担的,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2.2 期刊与评论


  

  ● 曾新明、廖斌:《论所有权的限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9期。


  

  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完备、最为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但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所有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所有权限制的背景考察和法理基础出发,阐释所有权应受限制之理由。并对我国所有权限制之状况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设定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对物关系的紧张性,那么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同样离不开这一目的。


  

  ● 汤春来:《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


  

  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美国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对公司职工的责任;(2)对消费者的责任;(3)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汤文通过考察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流变史,认为我国也必须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起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并重的公司法目标体系。


  

  ●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企业社会责任是建构现代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重要思想和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然而第5条毕竟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旨在宣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等并没有明确地予以界定。王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给出了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 罗培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载《法学》2007年第12期。


  

  《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获得强行法上的依据。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之实际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然而,当前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法官负担过于繁重使其对不确定的规则缺乏解释热情,而且,商业裁判素养的缺乏,也使得法官无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弹性极强的案件作出裁断。目前亟需搭建更具说服力的理论框架,避免公司社会责任沦为“企业办社会”、“政府摊派企业”之“正当性”基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由商务部等部门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颁布《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指引》,以利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亦可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一批事涉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上的逻辑支撑。


  

  ● 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朱文认为,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其基本联结点在于公司治理层。


  

  ● 高兆明:《公司社会责任担当及其实现》,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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