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以跨国公司在华陷入“社会责任门”现象为切入点,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担当及其实现问题,揭示经济活动的背景性制度安排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担当的基础性意义。
● 张帆、许宗鹏:《公司社会责任边界研究》,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边界是研究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基础,含混不清的公司社会责任边界论将有碍于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基于对公司效率内涵演进的分析,文章指出其边界理应囿于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内。虽然在这一边界内有着数量众多并且可以准确描述的具体地社会责任需要公司去履行,但不能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承担同样的社会责任,应针对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并且有操作性的社会责任要求。
● 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背景,是以厘清公法私法的相互融合,着眼于公司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关系诠释的一种超越——效率目标下的公平追求。也就是以尊重公司营利本位的目的为分析进路,寻求向尊崇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合约的转变,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共同演绎超越的进程。
● 蒋大兴:《公司社会责任如何成为“有牙的老虎”》,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仍有较强的“大词化”倾向,公司实践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也多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考虑,或将其解为“公司利润或者资产”的社会性使用,社会责任甚至被狭义地缩微为“公司的慈善化”。《公司法》第5条导入的社会责任条规既是法律原则,也是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作为法律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社会责任,贯穿于公司生命的全过程。因此,规范主义的解释应辨明公司如何在其日常商业判断中践行社会责任。对此,有两种公司治理的改革思路即让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董事会等内部机构,或在董事会中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前者将从根本上颠覆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的基本结构,后者可能是更佳的机制。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或借助其他功能主义机制,对董事会商业决策进行社会影响评估,是让社会责任成为“有牙的老虎”的重要举措。
2.3 网络咨讯
这一部分的专业法律资料不作专门介绍,前面列举的专著、期刊,很多也是由网络查询而得,北大法宝的一大优势是不仅收集了数量可观的期刊与报告,而且赋予每篇文献资料一个唯一的法宝引证码(citation),检索起来非常方便、快捷。
重点谈一下非政府组织(NGO,包括民间研究机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网站及其动态。
● 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www.csr-china.net>)
发布调研报告,开展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专项培训。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网www.chinacsr.com>)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中心(Chin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enter)提供信息支持,关注清洁能源生产与劳工健康保护等问题。
●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指南www.chinacsrmap.org>)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指南是由德国技术公司(GTZ)、商道纵横公司与北京传技信息系统公司共同发起的项目,并由CSR Asia担任媒体合作伙伴。这个项目的目标是希望通过提供权威的中英对照名录,介绍所有在中国运作的企业社会责任组织,从而帮助全球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发布的最新研究成果是2010年度《中证100 CSR报告评估》。
● 201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研讨会纪要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主办,授权企业社会责任网www.csr9001.com>)发布。
● 瑞森德企业社会责任机构(Recende CSR)www.recende.com>)
提供CSR战略资讯,从事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由国际专业团队执行与评估企业CSR计划。
3.外文的二次资源
2.1 书籍资料
● 73 Am. Jur. 2d Subscriptions §11 (March 2011).
规定了为慈善或者公益目的所为的捐赠(Subscriptions for Charitable or Public Purposes)之原则:(1)公司有权捐赠,受合同关系制约(contracts supported);(2)捐赠行为不能使捐助者获利(The consideration need not benefit the subscriber);(3)公平交易、诚信、自由(fair dealing, honesty, and equity);(4)承诺一般不得撤销,归于慈善机构(eleemosynary institutions)之钱财一般不得归还。
● 18 C.J.S. Corporations §276 (March 2011).
规定了捐助者行为之禁止(Estoppel of subscriber),捐助者禁反言,也禁止否认捐赠承诺的有效性与义务(deny the validity of a subscription contract, or liability thereon)。当公司受领红利与其他利得时(dividends or other benefits of membership),不得声明放弃捐赠承诺。
● James D. Cox &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11 (2011).
介绍了公司所有权控制与社会责任管理对于公司所有人(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Oliver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342-390 (Isaac Pitman Sons. 1923).
Oliver Sheldon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管理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有道德因素在内。首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语义概念。
● Saleem Sheikh,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Law and Practice (Cavendish. 1996).
Saleem Sheikh博士第一次提出公司的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概念,并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观按照历史时期划分为:(1)古典时期和中世纪时期朴素的社会责任观(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550年,1000年至1500年);(2)重商主义时期的社会责任观(1500年至1800年);(3)工业化时期(1800年至1920年);(4)全球化时期的社会责任观(1920年至今)。
● 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Scribner. 1958).
Max Weber从宗教和文化的角度阐释了加尔文(John Calvin)改革后,商业伦理与商人价值观的根本变化,营利动机被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而加以肯定,增加财富被认为是“荣耀上帝”的。加尔文教给予勤劳、节俭、守诺、诚信等以积极的道德肯定,“行善”和“禁欲”被认为是“救赎”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