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3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13981)。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09891)。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6384)。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89382)。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41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8938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76286)。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
● 2007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13426)。
88.关于修改公司法,增加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议案1件。公司法2005年刚修订,议案提出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在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建议当前采取措施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 2008年10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13138)。
6.杨伟程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1件(第328号)。议案提出,我国慈善事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法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近两年抓紧立法工作,已草拟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内容包括慈善活动的定义范围、遵循原则,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志愿者、政府职责与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目前,民政部正在进一步修改,争取年内将法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在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开展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活动中,慈善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不少完善慈善立法的建议。我委认为,通过立法规范慈善活动,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慈善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注意妥善处理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统筹研究慈善事业立法相关问题。
● 2009年10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12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