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关于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1件。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否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注:没有检索到相关解释。
2.2 行政规定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财会【2010】1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4.135006)。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4.100817)。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4.144615)。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沪银监通【2007】30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2.16130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9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2.206565)。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35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12.217983)。
2.3 案例
2.3.1 刑事案例
●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03.15(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187971)】。
该案的核心在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将添加有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产品,流入市场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行为,如何进行定罪量刑。产品责任是核心,产品和服务是公司的生命。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产品责任的延伸,三鹿公司对缺陷产品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便体现在依法公告检测结果、召回不安全产品、救济受损害消费者等几个方面,而公司高管对公司行为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
2.3.2 行政案例
● “徐明才诉爱克发(无锡)影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终字第017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86925)】。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关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公司职工属于与公司有紧密联系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日益被学术界重视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宣示性地规定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未尝不可。因此,在本案中,劳动法与公司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上的一致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3.3 民商事案例
● “章剑华等11人诉黄嘉玮(损害公司利益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33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49067)】。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忠实履行义务,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也是一起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公司利益不是全体股东利益的简单相加。现代公司不仅要保障股东投资的安全,也要保障债权人投资的安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的财产遭受非法侵害,不仅有利于公司资产的维护和股东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 “陈德勇诉南京轻研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231474)】。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出现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解散公司而引起的诉讼。
新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成立和解散更大的自由权,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等。故此可以看出,公司也有为政府分担劳动就业的责任。公司解散后,公司即终止一切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公司职工失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公司,公司职工可能达到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在此情况下,因为股东之间的原因导致公司解散,则给政府带来更大的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利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故对于一些大型公司,应对公司解散权加以限制。解散公司毕竟会造成很大的解散成本,解散后原来经营积累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来源、经营风险、团体精神等将无法发挥作用,重新利用原来公司的厂房、设备、技术、员工投入新的组织需要很大的组建成本和时间,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故如通过修改章程可以使公司维持经营,法律则不予干涉。
公司章程虽然约定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法律亦赋予股东该项权利,但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来看,政府可以进行干预,要求解散公司的个别股东转让其股权,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必须接受股权转让,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程序,法院也不应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此,在处理公司解散权的诉讼中,应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法院应要求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协商,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必要时法院亦可组织公司股东进行协调。
● “徐海全诉五峰众鑫责任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民终字第442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232880)】。
本案既是劳动争议案件,又属于民事赔偿案件。劳动者或者遗属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