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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规律引领下的检察职权优化配置

  

  检察机关应当对哪些情形提起行政公诉,也是探讨行政公诉权需要明确的问题。鉴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立法状况,也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重要影响,而又无人提起诉讼时,才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需要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种情形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国家利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例如,由于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或者流失,或者造成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的案件;或者行政机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行为造成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引发市场垄断,严重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案件。(2)社会公害案件,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相关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确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向自然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3)其他因行政监管不力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的案件,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招标活动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则应当提起行政公诉,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此外,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内涵包括哪些内容,也是确立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应当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要真正发挥行政公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效能,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就应当包括:(1)获取行政违法造成公共利益严重损害信息的权能,该权能主要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和申诉的受理,借助舆论监督发现有关应当提起行政公诉的案件信息,或者办理其他机关交办的事项等方式实现。(2)对获取的公共利益损害的信息或者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的权能,包括审查是否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损害结果是否存有因果关联、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等。(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公诉的权能,包括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被告进行法庭辩论;对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决定不起诉。(4)对法院审理行政公诉案件实施监督的权能,包括对法院审理行政公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实施监督,以及对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提出抗诉等。


  

  (二)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权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现犯罪和证明犯罪的一种秘密的侦查活动,包括侦听、电子监控、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拍照等。技术侦查在发现和证明犯罪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其他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普遍承认技术侦查措施的实践合理性,并通过立法明确授予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但技术侦查在我国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在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1]中有所提及,但对适用的范围、原则、程序等没有作出详实的规定。刑事立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只是在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问题,并且,受到了严格的限制。[2]事实上,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是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中突破难、提取固定证据难等问题的最佳方案,其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与常规侦查手段相比所具有的优势将被侦查实践所证实。


  

  1.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客观要求。与其他普通犯罪相比较,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点决定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因而属于智能型犯罪。二是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的关联。这种关联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亵渎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这种特殊性使得其犯罪行为可以凭借职务行为作为掩护或者利用职权加以掩盖,因而属于高隐蔽型犯罪。上述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有一般不会自行暴露、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物证少、言词证据与书证地位突出、证据收集和固定难等特点{6} (P. 1)。尤其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职能化、科技化、隐蔽化、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阻止证人作证等反侦查活动猖獗,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凭借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在法定时限内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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