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规律引领下的检察职权优化配置
向泽选
【摘要】规律应当成为引领和规制检察职权配置的重要杠杆,按照检察规律的要求量度和审视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状况,既是实现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逻辑起点,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检察规律的基本内容说明,要确保检察权的运行能够满足惩治刑事犯罪和规制国家刑罚权的需要,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以行政公诉权、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对被监督主体的质询权、对法院裁判的量刑建议权,并对职务犯罪的审查逮捕权按检察规律的要求作适度调整。
【关键词】检察权优化配置;行政公诉权;知情权;质询权;量刑建议权
【全文】
检察规律{1}是统摄检察活动的中心轴,检察职权的配置以及各项检察工作机制的构建,只有满足检察规律的内在要求,才能确保检察活动能够围绕检察规律这根主线而展开,也才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控制侦查和制约审判权启动的预期效果,真正实现检察活动规制国家刑罚权和惩治犯罪的价值目标。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活动与检察价值目标相悖的情形,深刻地揭示了现行的检察权配置模式还存在与检察规律要求不相符合之处。这就要按照检察规律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检察职权配置的要求,对现行检察职权的配置状况进行量度和审视,找到哪些职权配置满足了检察规律的要求,哪些职权配置与检察规律的要求相悖,把检察职权配置中不符合检察规律要求的职能实施重组,譬如,信息掌握上的全面性规律,要求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被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现行的职权配置只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及时全面获取侦查信息的途径,导致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低效率,要真正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就必须按照检察活动信息掌握上的全面性规律,给检察机关配置相应的获取侦查信息的职权。又譬如,按照检察活动的平等性规律,检察活动的启动者和承受者在检察活动中应当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惟此,才能确保检察机关真正参与到监督事项中来,并对被监督事项施加积极的影响。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中,更多的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庭审和裁判的事后监督权,而对法庭的审理和裁判不能实施同步的监督,致使一些案件出现量刑上的畸轻畸重,要真正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督促法院庭审准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效用,就要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介入法庭审判的全过程,包括对量刑活动的参与程度,为此,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量刑活动的参与权。再譬如,根据正当程序性规律的要求,任何剥夺或者限制被追诉的公民个体的强制性措施的适用,都必须有第三者的居中审查和授权,而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中,在体现正当程序理念方面较为欠缺,要确保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运行真正体现刑事法治的要求,就必须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贯彻落实正当程序性规律的要求,将强制措施尤其是逮捕的适用授权上,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使检察职权的配置更加体现检察规律的要求。可见,检察活动的各项具体规律,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检察职权的配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而现行的检察职权的配置状况,离检察规律对检察职权的配置要求还有应当予以调适的空间。本文拟从检察规律对检察职权配置的内在逻辑要求为着力点,提出优化我国检察职权配置的设想。
一、应当重新增加的检察职权
我国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是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对检察职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检察职权配置模式和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架构模式下的国家权力配置形态,各项检察职权的配置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衡的一般原理。但要实现我国检察权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权对国家刑罚权和行政权的规制职能,就必须按照检察活动内在规律的要求,为检察机关配置如下职权。
(一)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
行政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是依附性规律对检察职权配置的要求。依附性检察规律要求构建完整的确保检察监督权能够全面监督被监督事项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但在对行政权的监督中,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中,只有职务犯罪侦查体现了对行政职权的事后监督,通过对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的查处,审查核实国家公务人员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由于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也就无法构建对这类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即便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护法的考虑而想监督,由于职权配置上的缺位而无法实施监督。事实上,对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实施检察监督,既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确保国家公权规范运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