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的质询权,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目的和效能的实现,要借助特定的法律监督机制,这要求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发现法律适用错误和传送监督纠正意见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必要的监督工作机制,使得监督者能够及时获悉被监督事项的信息,再借助特定的渠道将监督者的意志传送给被监督者,以此实现督促被监督者公正执法和司法的目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系统中,与有的被监督者如法院的工作机制是顺畅的,而与有的被监督者如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是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上只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并没有确立必要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检察机关获悉公安机关侦查信息的渠道。要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主体的质询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质询权,就使得对包括侦查活动在内的监督变得可以实际操作了。
(五)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即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直接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5]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刑罚权,确保刑罚裁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罚裁量的公信力,提升刑事公诉的质量,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1.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公诉权本身所必然包含的内容。检察机关就其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刑事公诉权所必然包括的一项权能。刑事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分为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二者相辅相承,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实体意义上的起诉权。其中的定罪请求权又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检察机关只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确认为犯罪,才能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裁量刑罚,量刑请求权则是定罪请求权的自然发展和延伸。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量刑请求权作为实体意义上的起诉权的一项权能,要经过一定的形式即量刑建议表现出来。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这种形式行使量刑建议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具体的刑罚,以实现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最终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起诉权。
2.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提高刑事公诉质量的重要举措。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熟悉案件事实、证据及其他情节,掌握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把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则与具体案情恰当地结合起来,方能保证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越高,说明公诉人对案件性质的判断越准确。这就必然迫使检察机关采取措施,苦练检察人员的基本功,下大力气提高刑事公诉的质量和公诉人的综合素能,并审慎地决定量刑建议工作的原则、步骤和措施,从而经受住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所带来的挑战和风险。
3.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是强化审判监督之必然。对法院庭审活动的实体监督,包括案件定性和刑罚裁判两方面。刑事公诉要是只具有指控犯罪的单向内容,法官则只会在公诉人的请求下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裁判罪名能否成立。检察院也可据此向法院提出改变定性的抗诉。法院之所以对定性错误的抗诉容易接受并重新审理,刑事公诉具有明确的罪名指控是其逻辑前提。指控犯罪时如果没有提出刑罚裁量的建议,法官根据自己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刑法条文的判断理解,在法定的刑罚幅度[6]内裁量刑罚,就不能说其量刑没有合理根据。实践中所以出现量刑抗诉法院难以接受,对量刑不当的抗诉改判难,指控犯罪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要求,要是庭审和裁判没有其他违法情形,量刑不当尤其是量刑偏轻的抗诉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量刑建议机制的确立,必然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法院裁量刑罚必然要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增强了刑罚裁量的透明度,减少了法院裁判量刑的随意性,把法院对案件的量刑置于无形的监督之中,也将对刑事裁判的监督前移到了庭审环节,如此,能够更好地确保刑罚裁量的公正性,也能够更好地确保国家法律在庭审环节的正确实施。
4.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无论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还是混合型诉讼模式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赋予了检察官对法院裁判的量刑建议权。在法国,检察官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在法庭上可以发表关于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各种公诉意见,这种公诉意见“包含对犯罪事实的陈述,并且提出证据以及通常都提出适用刑罚的要求。”{11}(P.135)在德国,在举证程序终结后,“首先检察官对举证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意见。”实践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经常被视为是适当量刑的上限{12} (P. 144)。在英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辩诉交易的做法后,控辩双方可以与法官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辩护律师可以发表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在美国,经审判确认有罪的案件,检察官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13}。在日本,求刑是检察官“论告”(检察官就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总结性意见)的结论和落脚点;检察官向裁判官提出量刑建议,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59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适用相对于法定刑减轻直至一半的刑罚。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46条第5项的规定,国家公诉人提交证据和参加证据的审查,就指控的罪名以及就法庭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向法庭提出关于适用刑事法律和对受审人处罚的建议{14} (P. 186)。但从该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92条和第299条的规定,检察官只能提出减轻、加重处罚的建议,而不能提出应该处以何种刑罚的具体建议。可见,尽管各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各有不同,但都赋予了检察官对法官裁判刑罚的量刑建议权。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可供参考,也是促使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