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出现,使权利观念向前迈进了一大步。”[7]这一结论如果推及到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中来认识,也具有适用的价值。通过行政公诉制度的确立,对遭受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权利与利益给予尊重和保护,将起到倡导和普及权利的作用,从而极大促进市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
市民社会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与“国家”概念相对应。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有精辟的论述。[8]他强调“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9]在中国,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受到学术界的重视,还是近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事情。在1949年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和社会的高度一体化特征相对明显,在政府的职能定位上,体现为一种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而社会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在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府和企业分开、政府和社会分开的同时,着力培育和壮大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些举措客观上加快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把社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不断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设赋予了丰富的时代内涵。
市民社会的构建,就是要确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其核心是对社会以及构成社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的独立性、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尊重。其中,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无疑是最为基本的关系。要在制度层面承认和确立社会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监督和制约行政权方面的作用。从域外的历史经验看,公民自觉地通过法律渠道,运用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从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行政诉讼这项具有推动市民社会构建的制度,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实践中,基于诉讼的成本和证据要求以及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等因素,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宁愿采取上访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表征了这一点。有学者利用2005年在中国28个省份调查所得的一项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05),对中国行政纠纷的分布及中国公民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进行定量研究。研究表明,针对行政纠纷,现阶段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淡漠,但现实中却大多经常性地采取司法程序及准司法程序之外的渠道解决纠纷。公民对中国行政纠纷解决存在事实上的“双轨”制度需求,即,对通过司法(或准司法)渠道和党政渠道解决纠纷有同等程度的需求。[10]这说明,在大多数公民心目中,对于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力度和效果还是存有疑虑的。而当这种疑虑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时,人们自然更多地寻求比法律更加有效的解决方式,对权力、权威的依赖就成为必然,从而丧失对自我主体地位的维护,离市民社会和法治也越来越远。这种司法对行政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若干不足——尤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没有能力与违法的行政行为相抗衡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救济。要达到社会的法治化,就应当从法律上设计一种科学的制度,使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能通过最后的诉讼途径获得救济。事实上,当某一地方出现比较多的行政纠纷案件而没有有效的途径供相对人投诉,或者虽然能够投诉但进入了处理程序却没有获得制度支持时,就会损害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念。理想的行政诉讼制度,应当能够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确保公民不受违法、不公的行政行为侵害。如果经由行政诉讼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公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就会更加坚定。[11]
有学者指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法治化进程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模式。[12]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民主化进程有待推进,社会自治能力较为欠缺的情况下,在不排斥社会对法治的推动力前提下,国家在某些领域运用一定的强制力来规制经济与社会的法治建设很有必要。在中国现阶段,没有政府主导,仅靠社会规范和社会力量来推进法治,将会延宕这一进程的实现,同时还可能因各种矛盾冲突使法治化过程耗费过多社会资源。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职能,使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进一步介入行政诉讼,体现了国家对于行政诉权的尊重和引导,更重要的是,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和引导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的,它不仅体现了一种法律上的人文关怀,而且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和弘扬,对于市民社会法治进程有着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从现代行政法的发展看,很多国家行政诉权的主体都呈现出多元化。“倘若限制公民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起诉,不仅混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性质,而且过分束缚法院对公共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1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体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及功能耦合关系,从而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具有重要的引导、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