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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一)

  

  重整ST公司的另一个激励来自地方政府。因为保留一个上市公司的牌照对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良好业绩、更高的就业率和更好的形象,地方政府有强烈的激励对法院、债务人和债权人施加影响,重整ST公司。所以,自从《破产法》实施以来,在地方政府的操盘下,ST公司重整相对比较活跃。截至本文完成之日,已经有25家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程序,[19]其中14家经过重整程序后已经恢复上市交易。[20]以下以*ST华源重整案为例描述上市公司重整的概况。


  

  ST华源从2005年到2007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暂停上市。2008年8月,ST华源的一位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ST华源破产重整。9月,法院裁定受理。另外,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身就是ST华源的一个子公司,且二者隶属于同一个控制人—香港华润集团。所以,实质上还是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保护。鉴于ST华源是上海市第一家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加上债权关系复杂,法院决定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程序中公司的治理。清算组的组成包括: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金融办、上海国资委、华润医药集团相关人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重整计划于2008年12月1日得到所有表决组的通过。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全体股东共让渡股票约18650.41万股,用于清偿债权及有条件出让给重组方;(2)以定向增发等方式注人不低于10亿元且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净资产,使ST华源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由于华润先前指定的重组方是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业务不被市场看好。所以,华润被迫重新选择重组方。重整仍在进行中。截至本文完成时,ST华源尚未恢复上市。


  

  2.2 非上市公司重整


  

  由于缺少上市资格这个“壳资源价值”,非上市公司重整与上市公司重整有些不同之处。以下通过苏州雅新破产案,展示中国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基本图景。


  

  “雅新电子”和“雅新线路板”是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的两家企业(以下简称苏州雅新),经营状况很好。但是其母公司台湾雅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故被台湾士林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母公司的重整给苏州雅新带来致命打击,应收货款无法收回,资金链出现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当时,共有9家国内银行和6家外资银行向苏州雅新贷款,总额高达14.6亿元。这些债权人银行对苏州雅新的未来持不同的态度,有的债权银行要求对苏州雅新进行清算;有的债权银行则看重苏州雅新良好的市场表现,要求对其进行重整。


  

  鉴于债务人已出逃,吴中区政府同15家债权银行谈判以便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政府的积极协调最终就重整达成一致,2008年4月25日,由15家债权银行组成的银行团向吴中区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该案管理模式为管理人管理。苏州法院当时并没有破产管理人名册,所以由债权银行推荐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法院审核通过。[21]


  

  管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投资人投标。Tiger Builder Consultant Ltd.(以下简称Tiger Builder)在竞争中胜出。Tiger Builder投入3500万元人民币,获得苏州雅新100%股权和经营权,而苏州雅新原股东的股权被强制清零,苏州雅新的法律主体不发生变化。新股东计划100%偿还经法院确认的所有债务,但按偿债方案在8年内分期偿还。目前苏州雅新已经恢复生产。


  

  (三)重整立法的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3.1立法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制度的首要立法预期是拯救营运价值,这是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具有不同利益偏好的具体的人来执行的,个人的私人利益可能和具体的制度目标不一致。在公司重整制度框架下,不同参与人的私人利益和困境公司的利益很难一致。[22]其中最主要的对立者,是当前的管理层和担保债权人。出于对保留职位的偏好,管理层具有选择重整的激励。而担保债权人重整的激励不大,因为如果担保物价值大于担保债权价值(overvalued),担保债权人不能分享重整成功带来的利益,却要分担重整失败的风险;即使担保物价值低于担保债权价值(undervalued),风险偏好中性的担保债权人也不愿意承担重整失败的风险。股东在清算条件下一般得不到任何清偿,但有可能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而不承担任何失败的风险,所以具有重整的激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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