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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一)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完成之际,行政力量的偏好以及行政力量对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当前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模式。以上市公司重整为例。上市公司对于地方政府有着特殊的利益。上市公司重整涉及政府利益和偏好。由于上市公司数量往往作为地方政府业绩的一个衡量标尺,我国地方政府往往具有强烈的推动公司上市的偏好。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设立政府资金预算奖励获得上市资格的公司。[36]既然对上市如此热衷,保留ST公司的激励之强烈就不足为奇了。加上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对地方政府的形象、就业和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地方政府对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重整激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经常看到某些ST公司重整中副市长亲自挂帅任清算组组长的景象。在行政权力独大、法院不独立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意志超越立法,重整的决策代表地方政府的利益而不是立法的目标,所以出现了没有营运价值的ST公司争相申请重整的场面。


  

  另一方面,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行政力量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经济转型时期,重整中涉及的复杂的法律和其他社会关系往往难以由市场力量摆平,或者根本不存在市场,代表市场力量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执业者也就没有能力主导重整,所以难以胜任管理人角色,也无法催生出起着市场润滑剂作用的职业破产管理人。在这种政治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的管理人往往理性地放弃主导破产重整,主动选择把重整主导权让给政府官员。在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召开的年会上,很多律师反映即使被指定担任清算组的组长,也没有能力胜任,而甘愿由政府主导破产重整案件。也就是说,在很多案件中,政府主导破产重整反而更有效率,成为当事人的理性选择。


  

  除了政治经济学解释之外,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也是一个因素。《破产法》刚刚实施将近三个年头,对于新制度的学习尚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对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导致许多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重整计划都可以被通过。例如,正如前文所述,《破产法》81条和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中必须包含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法官审查经营方案可行才能批准计划。但是目前为止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都没有具体的经营方案。[37]


【作者简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佐发,单位为吉林师范大学。
【注释】Rraham Ridler, Restructuring in the PRC The Outsider Looking In,INSOL World,Fourth Quoter 2009,p.31.
在2007年6月以前调整企业破产的制定法是1986年全国人大制定的破产法。
2007年4月23日,法释10号。
2007年4月4日,法释8号。
2007年4月4日,法释9号。
2008年8月4日,法释10号。
2008年8月11日,法释11号。
1986年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另外,其他不属于企业法人的经济组织的破产清算也可以参照破产法。
参见吴晓峰:《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不升反降》,载法制网http: //www. legaldaily.com.cn.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2月11日。
这个数字是2009年11月举行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整研究中心年会_上金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
《破产法》134条
关于股权接管制度参见David A. Skeel, Jr.,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Corporate Law and Corporate Bankruptcy, 51 VAND. L. RE,V. 1325,1355-57(1998).
关于美国破产法的当代发展参见Douglas G. Baird,The New Face of Chapter 11, 12 Am. Bankr.Inst. L.Rev.69 (2004).
《破产法》2条
《破产法》70条
《破产法》第73、 74、 89、 90条
1986年破产法没有规定管理人制度。根据该法,主要山行政官员组成的清算组控制破产程序。新《破产法》规定有些案件可以由清算组转化为管理人,是为了实现1986年《破产法》向2006年《破产法》的顺利过渡。
ST是指“特别处理”。根据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如果上市公司持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其股票名称前就被冠以*ST的标志,以便警示投资者该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前被冠以ST的标志。如果*ST公司第三年仍然亏损,就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其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期年度报告显示盈利则可申请恢复仁市,否则退市。另外,如果ST公司尚未完成股改,则ST或者*ST前被冠以S标志。本文除非特别说明,均统称ST公司。
它们是:ST海纳、ST金化、ST兰宝、ST朝华、ST宝硕、ST星美、ST大颐(三安)、ST天发、ST华龙、ST北亚、ST长岭、ST华源、ST北生、ST鑫安、ST帝贤、ST九发、ST盛润、ST秦岭、ST深泰、ST丹化、ST偏转、ST夏新、ST新太、ST光明、ST中华。
这些公司是ST海纳、ST金化、ST兰宝、ST宝硕、ST星美、ST大颐(汽安)、ST华龙、ST长岭、ST帝贤、ST九发、ST盛润、ST深泰、ST偏转、ST新太。
安永华明是安永在华合资的注册会计师公司,成立于1992年。
Lopucki M Lynn&William C. Whitfor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of Laege Publicly held Companies, 141 U.Pa.L.Rcv.669.
这是基于一般条件假设下的分析。具体案件中不同利益关系人的私人利益可能会更复杂。如上市公司重整中会涉及地方政府、债务人管理层、控制股东、债权人、外部投资人(重组方)等复杂的利益主体。
See Douglas G.Baird&Robert K. Rasmussen, The End of Bankruptcy, 55 Slann. L. Rev. 751, 777, 763-68, 773-775.
Lynn M. Lopucki, The Nature of the Bankruptcy Firm: A Reply to Baird and Rasmussen’s The End of Bankruptcy, available at http:// ssrn.com/abstract=397780 p.5-6.对营运价值更细致的分析认为困境企业的营运价值包括私人营运价值和社会营运价值。相关分析可参见Richard V. Butler&Scott M. Gilatric, A Re-examina-tion of The Purpose and Goals of Bankruptcy, 2 Am. Bankr. Inst.L.Rev. 269.
Douglas G. Baird, The Hidden Values of Chapter 11:An Overview of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Financially Distressed Firms, p.2. available athttp://www.law.uchicago.edu/Lawecon/wpl-50.html>
11 U.S.C.1121.
11 U.S.C.1123.
11 U.S.C. 1129.这一条被破产法学者称为第11章的重心。
See Brian A. Blum,Bankruplcv and Debtor/Creditor,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Third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P.486.
See Id. P.482.
《破产法》22条
即ST深泰。
Lynn.M.Lopucki and George G.Triantis, A Systems Approach to Comparing U.S.and Canadian Reorgani zation of Financially Distressed Companies, 35 Harv. Int’l L.J. 274 275.
See Barry L.Zaretsky, Trustees and Examiners in Chapter 11,44 SCLR 909 910.
参见张华:《圈子、面子和赌性—晋江富豪扎堆上市的文化基因》,载《南方周末》2009年11月26日,D22版。
当然,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法官知道违法但迫于行政力量的压力而通过这些不合法的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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