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一)
——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其解决路径
李曙光;王佐发
【摘要】中国《破产法》试图通过引进重整制度与管理人制度等先进的破产制度,实现其市场化破产导向的目标。但是由于转型期的经济社会环境制约加上立法的缺陷以及对破产法功能认知的不足,导致立法预期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圆满实现。为了突破制约破产法实施的困境,有必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与市场四个方面改善破产法发展的环境。
【关键词】破产法;立法预期;司法实践;解决路径
【全文】
一、引言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从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三个年头。《破产法》从立法体例、结构到内容,都堪称一部充分反映世界破产法最新理念的为市场经济量身定做的先进《破产法》。一位资深的香港执业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该法的先进性超过市场经济法制更发达的香港的《破产法》立法。[1]但是这样一部反映先进市场经济理念的《破产法》,适用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转型经济背景会产生什么效果?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之间是否吻合?如何填补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市场经济导向的《破产法》真正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助推器?本文将从实证层面分析《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立法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解决路径。
本文的结构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当前的基本破产法律体系以及《破产法》实施的基本状况;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重整、和解以及清算制度的具体实施状况,法律实施与立法预期目标的差距;第五部分在第二、三、四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立法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实践产生的影响;第六部分阐述金融危机推动跨界破产带来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破产法立法带来的冲击;第七部分对立法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做出总结性解释,并对解决路径提出相应的构想。
二、我国当前的破产法律体系与法律实施概况
随着2006年新《破产法》的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随后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国大陆法域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的破产法律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制定法和司法解释两部分组成。制定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院制定。当前的制定法是由全国人大于2006年8月制定并于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2]为了配合破产法的实施,最高院陆续出台几部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7]等。另外,为了回应破产法实施三年来出现的一些问题,最高院正在起草一部《破产法》大司法解释,目前的草案已经有三百多条,预计三年内出台。在此之前有望先出台一部指导上司公司破产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