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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第十三,法权中心主义主张,中国法院虽无权解释宪法,但有权对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所谓“合宪法律理解”,是指我国法院(通过法官)结合本国实际,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中参照宪法的原则、规定和精神体悟“法律”的规定之本意的心理活动和思维推理过程。理解宪法并不必然导致解释宪法,法院、法官必要时在裁判文书中写出自己对宪法的理解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解释宪法。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管道。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其中包括对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35]


  

  第十四,倡导更新人大制度理念,形成合理的法权结构。法权中心主义认为,应逐步改变对人大制度的简单化、概念化理解,消除1978年宪法中人大对司法进行超限度监控的精神遗迹;法学工作者有责任促进人大制度理念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转变;市场经济社会应确立权利与权力平衡观,有效保障基本人权;树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平等观;确信通过改革逐步实现政治法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36]按法权中心主义的逻辑,在当今中国的法律生活中,倡导法权中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造权力主导型法权结构。权力主导型法权结构会减损法权总量。因为,太多的权力意味着大政府,而大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有多方面危害。法权中心主义与权力主导型法权结构不能兼容,维护和追求法权中心,必须消除法权结构中的权力主导型特征,历史的发展已经不再容许在我们社会保持一个权力对权利占压倒优势的法权结构。


  

  第十五,初步形成了法权中心主义的宪法学教学体系。在这种体系中,“法权表现为宪权即宪定之全部“权”,从根本上看是一个由公民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与国家权力(或宪法权力)构成的统一体;权利表现为公民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由公民和其他自然人组成的私人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依法律享有的权利;权力体现为公共权力,其中主要是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职权和权限,但也包括其他公共性质的组织行使的权力。[37]这种宪法学教学体系的一个典型安排是,将宪法学教材在逻辑上安排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主要内容是按法权中心主义阐释的宪法学基础理论(包括宪法宪法的渊源、结构、分类,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创制、修改与解释)、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等等;第二部分讲权利的分配和实现,这一块是法治发达国家宪法学占篇幅最大、内容最丰富的部分,在我国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内容历来相对单薄,但法权中心主义教材加强了理论论述和事例评析;第三部分是权力的配置与规范,重点介绍和评说宪法框架中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和横向配置的原则和状况;第四部介绍宪法实施及其保障,内容主要是公民享有和运用基本权利、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双向互动和保障其过程依宪进行的过程。


  

  华东政法大学和若干友邻大学的法学院系目前采用的宪法学教材,其论说主线和编写逻辑与以上宪法教材是一样的。[38]相关宪法学教材的形成和投入主流法学院校使用,是法权中心主义在宪法学教学方面的一个尝试。


  

  七、结束语


  

  现在很多学者是不愿意读“宏大叙事”的法学论著的,然而不幸的是,法权中心主义恰恰是一种“宏大叙事”的法学。可以说,重视个案、判例、情节、故事,进行“微观叙事”,是经验主义、实用主义法学的主要外在特征,而首先进行“宏大叙事”,然后从宏观向微观演绎,进而解释具体法现象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是哲理法学的主要外在特征。


  

  任何法学的优劣的判断标准,都不在于它是“宏大叙事”还是“微观叙事”,而在于它能否合乎实际地解释法的现象世界,并引导人们按人群需要和时代潮流改造法的现象世界。能够合理解释法的现象世界并能引导人们成功改造法现象世界的法学就是优良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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