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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法权”一词“生”过两次,死过两次。“法权”一词第一次经历生死,是在民国时期。史料记载,1926年由段祺瑞政府在北京召开了所谓“调查法权会议”,当时就简称“法权会议”。[2]此时的“法权”指的是治外法权,后来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没了,这个词也就死亡了。


  

  “法权”一词第二次经历生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翻译相联系。事情的原委是,在德语中,recht一词有“法律”和“权利”两个意思(就像英语country有“国家”和“乡村”两个意思一样),至于在文章中出现时哪种情况下是法律的意思、哪种情况下是权利的意思,要根据具体上下文来确定。20世纪50年代初,有关部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在有些地方吃不准到底是该将其译为法律还是权利,于是就生造了“法权”一词来加以应付。那时“法权”一词并无确定含义,到了“四人帮”垮台后,有关部门认识到了这种译法的错误,发通告废止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3]至此,“法权”一词再次死亡,但“法权”这个词即没有任何内容的躯壳还在。


  

  笔者是在“法权”一词死亡差不多20年后才重新利用它的躯壳的,所以,笔者使用“法权”一词,实际上完全是让笔者所证成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借壳上市”,也可以说笔者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像只寄生蟹,钻进了已经作古的螃蟹留下的空壳(法权两字)中。这也应该算是学术界一种形式的废物利用吧!


  

  第六,关于“法权”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中的“法权”的关系问题。“文革”期间,出现过“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此前张春桥写过《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4]笔者所主张的法权中心主义中的“法权”两字,除了字形,实际上与他们讲的“法权”也完全没关系。上世纪50年代和“文革”中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提法,实际上是在有关部门误译马克思论著(如《哥达纲领批判》)中recht一词的语境下提出来的。


  

  第七,关于可否为权利权力统一体命一个更恰当名称的问题。人们如果谈论法权,在法学界已经不用作太多的解释,超出法学界就得每次作解释。看来短期内还只能如此,还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试想,如果本文把它直接叫“权利权力统一体”,那岂不是等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价值直接称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吗?这肯定不行!当然,也可以把“权利权力统一体”简称为“权统体”之类说法,但它是不是会让人觉得比“法权”更怪、更不为人所乐见呢?答案看来是肯定的!所以,用“法权”一词指代“权利权力统一体”固然不理想,但却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选项中最好的选项。


  

  第八,关于法权能否意译为英文的问题。看来不能意译为外文,只能音译。因为“权利权力统一体”是我国学者而不是任何外国人首次证成的学术实体,外文没有相应的名词。前些年,《中国法学》曾在英译目录和对外传播的年度英译本中将“法权”一词译为faquano[5]这样译是对的,只能音译。有的杂志目录将其译为legal right,这肯定不行,legal right只是权利的一部分,且完全不包括权力,因而根本不能表达“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内容。


  

  第九,关于相互对立、冲突的事物能否构成统一体的问题。按法权中心主义,权利是公民等社会个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其物质承担者是私人财产,权力是国家等公共主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以公共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因此,或许有学者会问,权利与权力既然有对立和有冲突,它们怎么可以构成一个统一体呢?其实,统一体内存在矛盾和对立是正常情况,这就叫做存在对立的统一!权利、权力代表的利益和其后的财产,都是合法的利益和合法的财产,都有正当性,应该看到它们具统一性的一面。说通俗一点,家庭不是通常由夫和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吗,他们之间可以吵架甚至打架,但这种矛盾对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是一家人。


  

  第十,关于形成法权概念和法权中心主义有什么理论和实际意义的问题。从理论上看,首先,法权中心主义揭示了权利与权力分别作为一部分利益和一部分财产的法律表现形式两者内在的、深层的联系。其次,它基于权利与权力但又在权利与权力之外形成了一个新的分析单元,开拓了更为广阔的讨论空间。另外,单纯从学术上看,它有助于提升法学解释现象世界的深刻度,因为,像《资本论》中的价值概念一样,它是抽象思维的产物,而权利概念就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概念一样,只是一个描述感性对象的名词,后者不需要理性思维就可以把握。


  

  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是不可分的。从实践的观点看,法权观念有助于人们在权利与权力之外寻找个人与国家结合的新基点,平衡处理两者关系;它有助于人们深入理解几种基本的法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处理好这些关系。


  

  二、法权中心主义对主导法学教育近百年的权利义务学说的批判


  

  这种批判针对的是权利与义务在法律生活和法学研究中的传统定位进行。在这个问题上的批判的主旨,是否定“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这个直接援引自民国时代的法学命题。所针对的论点包括:“最普遍的观念,以为法律乃建立于权利并义务两者之上”[6];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义务之观念,在法律上甚属重要,盖法律之任务,即在于规定权利义务,故现代一般通说,皆以法学为权利义务之学也”[7];权利与义务两者以权利为重心。


  

  在看待权利与义务学说方面,法权中心主义者秉持的主要论点是:


  

  第一,由于认识的偏差,权利义务法理学所具体遵循的学科方法论是错误的。[8]以词义辨析的方法确认法学的最重要范畴和展开范畴体系,不可能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得出的结论也不会可信。对标示范畴的词语作词义辨析也好,语义分析也好,最多只能找到或分解、综合它已有的含义,绝不可能通过这一途径加深对它所反映的对象的认识。因此,用词义辨析的方法研究范畴并由此出发构建法学体系,绝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创新,绝不可能超越前人。


  

  第二,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观点不能成立;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的正确提法掩盖着一系列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估计了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地位,把非基本的、局部的矛盾看成了基本的、全局性矛盾。


  

  第三,从对权利与义务关系本身的论述来看,现有的权利义务对立统一论没有看到权利和义务后面确切、具体的社会内容,更不明白它们的具体的财产属性,以致有关的论述流于空洞,给人以在法学领域简单化地演绎辩证唯物主义教材中有关对立统一规律的论述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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