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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第四,权利本位论者对法本位问题的研究做出过自己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法应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上,他们主张的权利本位滑向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权利本位说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上利少弊多,不可取。[15]法权中心主义才是介乎权利本位与权力至上之间,然而又超然独立于它们两者之上的一条中庸的大道。


  

  权利本位说在我国已有至少108年的历史,它虽然不合理不理性,但由于在一个权利和自由匮乏的世纪迎合了民众对权利和自由的心理渴求,因而在中国法律生活的观念世界中几乎做到了长盛不衰。或许,中国上世纪的90年代是它的发展顶峰。近十余年来,似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学人士认识到了权利本位说的虚幻,这或许是中国法学界回归理性的一个开端。


  

  四、法权中心主义的基础性理论观点


  

  法权中心主义是为了克服权利义务学说的偏颇提出来的。在权利义务法理学已经暴露出不可弥补缺陷的当代,扬弃权利义务法理学,拓展适合当代中国基本情况的新的法学基础理论,已成为法学界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法权中心主义在这方面所持的主要论点是:


  

  第一,法律生活经验的事实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中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基于这一现实,法权中心主义主张法学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进而用抽象方法形成新的范畴结构,运用它来解释法现象,形成新的解释体系。


  

  第二,由权利和权力的实际地位所决定,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的矛盾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矛盾,而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矛盾只是权利-权利这种平权关系的一种片面的和极其表面化的反映。不仅如此,权利与义务矛盾的说法,甚至在表面上都无法关照到现实生活中的权力-权力关系,更不可能有效关照权利-权力关系。


  

  第三,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和个体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权利的主体是社会的个体,其中首先和主要地是个人。权利的直接社会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公民等个体的利益,它同主要以国家为主体,以权力为表现形式的公共利益是对称的。每一种权利客观上都有特定的社会个体利益与之相对应。权利以属于社会个体所有之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个体所有之财富是权利的更深层次的本质。权利、个体利益与属个体所有之财产三者具有对应性,三者间有转化-还原关系。权利基本上是社会的生产过程的产物。


  

  第四,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富(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权力最常见的、活生生的表现是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依法享有的职权和权限。权力的主体是公共机关和准公共机关,其直接社会内容则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社会的公共利益,归根到底是社会共同的物质利益。权力以属于公共机关所有之财富为其物质承担者。权力、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富三者间有转化一还原关系,可以正向和逆向转化。权力同权利一样,归根结底也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产物。


  

  第五,权利和权力既相互对立,又具有同一性,能够相互转化。由于权利、权力同相应的利益之间,这些利益与相应的财产之间,存在着转化一还原关系。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对立体现着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但两者统一于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权利和权力对立的实质是社会个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归根结底是财富的个体所有者与财富的公共所有者在经济关系层面的对立。[16]


  

  第六,权利权力客观上是一个统一体,因而它应成为法理学的独立分析单元。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属性表明,它们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整体。发现和确认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存在,给法学提供了一个十分必要的新的分析单元,它包容着权利和权力,但又独立于、不同于权利和权力。“法权理论所论证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及其后面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看毫无疑问是客观的、实在的,反映这种客观现实的法权概念正是把马克思哲学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研究而获得的成果。”[17]


  

  第七,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义务关系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权力,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容需做具体分析。笔者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为“法定之权”,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有关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将这些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18]


  

  第八,法权中心主义法学的范畴体系以七个概念为基础。在深化对“权”和“广义的权利”的认识的基础上,法权中心主义提出和定义了剩余权、总体权和法权三个概念,证明了按马克思的抽象方法,法学的基本范畴应该是法权、权利、权力、剩余权、总体权、义务和法等七个概念。[19]其中,法权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法律范围内的“权”或法律范围内的“广义的权利”,法权概念的内涵所揭示的则是这种“权”或“广义的权利”的社会经济内容。


  

  第九,在基本研究方法上以法权分析取代阶级分析。法权中心主义认为,阶级分析方法虽仍应是法学方法之一,但在今天却不应继续作为我国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按这种看法,法权分析方法是能够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这个方法的要点是,基于本文前面的全部认识,形成以法权概念为核心,以权利、权力、剩余权、总体权、义务和法等六个概念为拱卫的基本范畴群,以这个范畴群为依托,构成法学完整的范畴体系。运用这样形成的体系,可最终形成既能够对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论体系。[20]


  

  五、法权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


  

  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


  

  法权中心主义与权利本位在内容上的一个根本差别,是它实际上主张在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不偏于一端。它主张在各种利益分析单元中,法定之整体利益最大化是一国之最高利益,个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都不能与之比肩;它认为在一国的全部财产中,最重要、最优先的考虑,应当是财产总量的最大限度的保存和增值,如此等等。法权中心主义就是以法权概念为中心的法现象解释体系,而不是传统的形式上以权利概念为中心、而实际上在立法执法司法环节都不可能实际操作和落实的权利本位法现象解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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