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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

  

  多数时候,行政手段介入学术领域,只会造成灾难。姑且不论“政治运动”,这超出了今天讨论的话题。在此只举一例,以说明行政力量介入学术领域的恶果。如所周知,刻下中国社科期刊所使用的注释与引证体例,悉由行政部门强力推行。它不仅完全违反了现代汉语表意规则,而将历经新文化运动后几代人辛苦积累、反复酝酿而成的现代汉语标点符号体系败坏殆尽,而且,造成表意和沟通的困难。看看今天社科期刊一律使用的这一不知哪一部门制定的注释体例,在下身役汉语文明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以中文和汉字作为工作语言的学者,面对其之不伦不类、错乱荒唐,实在深感痛心。如君所见,刻下通行的注释格式是:作者,点,文章标题,点,杂志或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然后后面还是点。既无逗号、引号、书名号,连句号亦无,全是莫名其妙的“点”。[16]据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标准订定之日,正好倡行文档的电子化之际,而国中电脑多为“386系统”,运行速度既慢,识别能力复弱,加上动不动死机,倘若使用“复杂”的标点符号就容易出现难以识别与乱码等问题,所以干脆一“点”到底。不知此事属实与否,倘若属实,可见行政藉由技术戕害人文,其草率与荒唐真可谓无以复加。


  

  六、结语


  

  如果说语言是存在的家园,那么,汉语法律表意系统就是中国法制与法意的居所,一如它们存续并生息于中国这一文化与政治时空。不是别的,正是一整套完备而成熟的法言法语体系,不仅载述着法制和法意,而且塑造并推动着现实法制的成长,拓展法意的知识视域,增益法意的思想内涵,而期期造福于现实的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就此而言,民主法治之于中国落地生根,有赖于一整套法律表意体系的同步成长,而在中国法制成长基础上逐渐砥砺成型的法律表意体系也必定是中国法制的意义表述,而恰为中国法意的言说形式。由此,重申中国这一政治法律时空范围内中文表述的主体性,强化汉语作为一种法律工作语言的合法性,提澌汉语的法意表现能力,不仅是在塑造一种法意言说的历史正当性,同时也就是在为建设现实的中国法制而劳心劳力,积劳积慧。


  

  走笔至此,不能不说的是,今天中国出现了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不是别的,就是大多数接受过高等教育者,以笔者30年的校园生活经历来看,不分文科理科,写不出通顺的中文句子已成国中一景。可能一些人“托福”能考600多分,但却无法写出通顺的中文,更不用说清通无讹、温文典雅的中文了。今日不少本科生的语文水平抵不上60年前的高小毕业生,是一个眼前的事实,无人能够否认。其致因复杂,而当事者昏昏昭昭,相关者熟视无睹,正说明病入膏育矣!扩而言之,法律文书文句不通、语病连连,不仅透露了责任心欠缺与工作量过重、心智不堪重负等信息,而且连带抖搂出了中文世界法学教育实践中汉语训育失败这一病象。而这又不是所谓的legal writing所能解决的,或者竟能对症的。就此而言,正不妨说,汉语处在危机之中,哪怕孔子学院越建越多。置此之际,伴随着经济成长而来的中国文明的复兴,中国文化子民的文化自觉的苏醒和文化自信的日益成长,语文作育之时不我待遂愈益凸显。对于中文世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汉语之为一种工作语言的主体性,以及汉语作为一种法律表意体系的有效性,自为题中应有之义。


  

  最后顺说一句,可能要得罪人,但是,情见乎辞,不能自已,只好一吐为快。据在下看来,就立法而言,或者同时也包括对于形成现代汉语法律表意体系、建构汉语法言法语的规范性来讲,语言学家不管用,不少场合甚至插不上嘴。因为缺乏背景知识,连法条都看不懂,指望他们来“把关”,剔删病句,润饰章句,增益雅致,非唯强人所难,亦且不可能或者大材小用。[17]


【作者简介】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例如,“存在”是一种事实,而“存在性”则为事实的显现和意义。“人间”状述的是一种人际存在,而“人间性”表明此种人间得为有意义的人世,或者属人并且具有人性的人类居所,或者也就是阿伦特所说的“世界”与“世界性”的比勘。其他种种,如“事件”与“事件性”、“命运”与“命运性”、“时代”与“时代性”和“思想”与“思想性”,等等,均为适例。
有关“活法”的意涵及其梳理,参详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民族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序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泛详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有关于此,特别是法律规定事涉孝道诉诸“合情合理”的取向,参详黄源盛教授《两汉春秋折狱案例探微》一文,特别是第二节所叙案例1和2,参见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北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以下;泛详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不仅如此,据江平先生口述,1980年代末“人大”常委讨论《民法通则》草案时,就有退役将军委员厉声斥责“处分”一词“用词不当”,因为在他的阅读经验中,只能对于犯错干部施予“处分”,何得用之于“财产”。其实,不能责怪将军,只能说这是晚近中国经由翻译而继受西方法制所导致的语词迷思这一“不得不然”之有以然也。
比如德国法学家历经三数世纪以上“复兴罗马法”的努力,接续以对于法律的民族精神的自我发掘过程,才始形成了一套法言法语的“概念的金字塔”,积攒下一整套德语法律表意体系,一种德国生活的“社会方言”。清末以还中国人移植西方法律文明,面对的是包括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规范系统及其语汇系统,不仅需要调理它们与本土事实的匀连,而且,还需理述它们彼此之间在“中国法制”这一特定时空中的融贯,民法上所谓的“法律行为”堪称其例。凡此种种,构成了正文所论主题的基本背景因素之一。
进入2010年以来,以理性、和平与有序为外在特征,而以“涨薪”为直接诉求的罢工屡屡发生,自沿海扩及内地,表现了当下中国社会的市民政治经济学诉求与公民的政治自觉的双重成长,似乎说明法意和法制的规范形态可能将会逐步蜕形为生活世界的实践形态,亦未可知。
例如,根据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惯习,《物权法》颁行后尚需提供多种少数族群语种版本,包括维吾尔语在内,结果译员发现维吾尔语中根本就无对应的“物权”这一概念,但因为该法文本的存在,意味着在此族群时空中物权概念以及物权本身的诞生,或者诞生的可能性。这就如英语世界原无“豆腐”或者“功夫”,因而,逮至它们来了,只能以音译表意,而终究造成两物问世一般。
遍观神州,大中城市边缘地带均有一景,它不是别的,就是简陋破烂、饱受欺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它们的存在,真是国中一耻、政体德性上的脓疮。凡此准种姓制度,将国民撕裂,使国家失去了家园内涵。其实,早在10多年前,女儿所在小学即有不成文“规矩”,每日下午课后,寄读的“外来民工子弟”留下来打扫卫生。笔者亲见7岁女孩独自一人持帚扫地,满室尘埃弥漫,不难想见那小小心灵遭受的伤害。你让她爱这个学校,她如何爱得起来呢;你教导她要爱这个国家,她又如何爱得起来?!
近年来,接连有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后语”的方式表达此种国民认同和文化情感,甚至引用了《弟子规》和《论语》的章句以为证说,堪为一种文化自觉的法律表述,令人感奋。凡此尝试,不仅彰显了面对现实纠纷,需要调动“传统文化资源”来“说理”,也才能说得清楚道理和情理,从而获取判决的正当性,而且它们埋伏了将中国文明的意义诉求导入规范世界的潜在可能,殊为难能可贵,可谓一种“引经决狱”式的尝试。有关于此,参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裁判文书附署“法官后语”的思考》,《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不同的看法请参见张建成:《“法官后语”论—兼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商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张维璋:《正义的误区—对“法官后语”的思考与探讨》, http://essay. 148365.com/9056p7.html,2010年7月10日访问。
有关于此,泛详蒂莫西·A·0·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当然,这还不算各地方言,如人口众多的四川话和如同粤语一般骄傲的上海话,它们同样作为法庭上的口语在使用。
有关前苏联法制和法意对于中国的影响,《求是学刊》一直在组织专栏研讨,国内也召开过几次专门的研讨会。有关情形,参详《求是学刊》“苏联、俄罗斯法学在中国”专栏,2001年第5期以降;《苏联法学对于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影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俄罗斯法制与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以上两次会议均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筹组,文集系大会会务组编辑,会议印发。
人大的主要职责就在于立法,而使得自己成为所谓的最高立法机构。因而,接受过基本的法律训育是忝列议事日程的前提,否则,难当“代议”和“审议”之责。但是,现实情形恰恰难以令人乐观。据说,每次人大或者政协开幕之际,总有新当选的代表或者委员埋怨“看不懂”提请审议的法律条文,认为立法不够“通俗易懂”。其间多有笑话,如不知“法人”为何,对于所有权的“处分”提出疑义,认为只能适用于“处分”违规“干部”,怎么适用于物呢,等等。凡此种种,倘若属实,只能说明这些所谓的代表或者委员不具备议政能力,而不是立法草案本身有问题,虽然立法草案不可能没有问题,否则何需“审议”。由此,实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职业化并强化其职业素质,是保证民主制度真正运作起来的并非充分但却必要的条件。详见许章润:《代议无着与审议无力:雷人提案的制度缘由》,载许章润:《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有关于此,泛详迈克尔·博兰霓:《个人知识》,许泽民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参见林毓生:《什么是理性》,载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3页以下。
本文系会议发言稿增删而来,已如前揭。犹记当日上午,一位官爷,哼哈念稿,照本宣科,自以为理论得很,实际不过常识性小儿科。本来,学术会议,官员最好自觉,不要鹊占鸠巢。拗不过,大驾莅临,道几句祝贺,“圆满成功”云云,即为功德圆满。但是,现实情形是,当今中国,权力通吃,不仅垄断一切公共资源,而且早已掌管知识和真理,囤积居奇,酌情批发。职是之故,他们多自认学者,甚至高于学者,或者什么“学者型官员”,因而,不少喜欢借题发挥,东拉西扯,而窃矜“具有较高理论水准”。在此情形下,人大校长纪保成居然是经济学一级教授,相信举国之下,尤其是经济学界,无人能够免于吃惊。之所以出现凡此现象,而且屡见不鲜,实因党政挟制,学界羸弱,心智驰靡,人格猥琐,任由他们瞎捏捏。平日在机关讲,底下坐的都是部下,自然掌声雷动,长期以往,把他们惯坏了,使得他们即便身在学界,也自以为当仁不让,反正没人当场说他或者她不行。如此这般,学术颓矣,思想隳矣,还什么中华文明复兴不复兴。
随手拣出一份杂志翻到“参考文献”页,但见其例如下: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版。凡此体例,藉由行政强力推行,不伦不类,莫名其妙,贻笑大方,败坏着读者的知识口味。例证引自《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当然,语言学家,一如任何具有较高汉语水准的知识从业者,都可能发现法言法语的语病与欠缺,并进而提出改进意见。例如,现行中国法律中常有“……的”这一表述,多用于列举性条款,如《刑法》第3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一)至(五)项,均为“……的”这种结构,语言学家们指出“的”纯属多余,可谓一语中的,法学界以“习惯”或者“立法习惯”为凭抵抗,终究理亏,亦且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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