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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的规范化(性)

  

  总而言之,一百多年来,通过外来移植、学者选择和约定俗成三种方式,中国文明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现代汉语法律表意系统。此一现代汉语法律语汇体系的创生史和知识史,较诸世界其他国族的法律语言的成长历史,其路径,其形态,基本上并无二致,不过于三种成因中各有侧重而已。相反,凡此三种进路,实为一切法律体系得以获得自己的表意系统的基本形式。若说差别,则存在八百年以上的普通法语汇的创生史和超过五百年以上的现代欧陆法律词汇的创生史,分别延续了各自两个规范世界的法律语词与现实生活的高度吻合状况,而只有一百来年历史的现代中国汉语文明的法律语汇的创生进程,还显得太过简短,因而,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法律语词与现实生活两端,便照应不周,甚至多所扞格。尤其是20世纪中期以还,国共易帜,两岸分治,导致了以根据地的革命传统、“人民司法”为源头的一套法律表意系统,与清末变法以降到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民国政体下逐渐成型的一套法律表意系统之间,难免隔膜与龃龋,乃至于一度存在着人为对抗,其在丰富现代汉语法律表意含量和能力的同时,也为此种语汇体系的成熟和运用平添了一份烦扰与负担。凡此种种,不仅说明了为何今日汉语法律表意体系尚存一定的幼稚性,更催生出二者藉由沟通而整合一体的迫切性。


  

  三、三类法律语词:后果


  

  的确,在此情形下,鉴于中国现代法律表意体系取径移植,几乎全部舶来,因而,恰如上文所言,导致了诸种弊端,构成了移植型法制不得不面对的各种难题及其转机。其中部分内容,前文略有叙及。在此,为醒目起见,将其划分为下述三种,逐一稍加说明。


  

  第一,通过语词描述事实,状述生活世界,从而构成规范世界,本为转型时段内“事实与规范”互动的一般流程。但是,相当长时期内,事实的阙如不仅使得此种描述架空,难以构成真确的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而且,导致了规范本身根本就是一纸具文,造成了法律的合法性不足这一严重后果。本来,法律源自事实,故而事实在先,规范随后,因而有“观俗立法”一说。但是,对于移植型法制而言,不少情形下,可能却是规范在先,事实随后,事实为规范的产物,属于“无中生有”。民国政体下颁行的民法典中曾有“家族会议”一款,源自瑞士民法典,一直存而未用,蔚为“悬置”条款,最后只得修订删除,虽为小节,恰为适例。就此观之,反向而言,则翻译引入的新语汇,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随此意义而来的实体的诞生,或者开始诞生,有望诞生。就立法者理想的最好情形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表见为制度规范及其所调整的实体的逐渐生成。[7]


  

  例如,最早引入的法律语汇包括“共和”、“民主”和庭审中的“对抗制”诸词,所谓“民国”即“共和国”,因而有“民国临时约法”云云。但是,凡此“共和”、“共和国”、“民主”和“对抗制”,开天辟地,其之诞生于纸面与坐实于生活,其间距离遥远,因而,遂出现了描述事实而事实不存以致规范无效,只具形式意义的尴尬,实为转型初期的势所必然,不得不然,从而也就隐藏了有所然而然的种种契机。此种事实与规范的脱节,表现为语词所描述的事实并不存在或者并不完全存在,为一切法制类型所不可免,而以移植型法制的初期为甚,清末变法以还的曲折历史,不过对此再添注脚。但是,经此规定,多数情形下,规范层面终将引致事实的诞生,同样为中国近代法律实践所证实。迄而至今,但凡民主、共和、共和国和对抗制等等,在海峡两岸均有不同程度的兑现,恰为规范世界引领生活世界,而最终培植出生活世界的有力例证。


  

  第二,也就因此,就经由法言法语的有意义连缀而成的规范而言,其功效,其用度,虽有预设和预期,一时间却难以兑现,遂成常态。一切法律规范,不论属于何种规范,均有自己的功效期待。即便是宪法上的“政策性规范”,如“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的宣示,若无具有明确制裁性规范的下位配套法规支撑,虽然难免顿成具文,但却不掩其规范性及其功效期待,盖因效力和实效有别,而规范性奠立于效力,不赖于实效,一如正当性之有赖于实效,而无遑于效力。当然,虽则如此,规范的功能预设难能兑现,实效阙如,使得规范不具规范性,必将递进至效力的虚空,终亦致合法性不存,正当性更是会没有了着落。


  

  因而,我们看到,在“义务教育”的宪法性政策宣示规范之下,近些年来,失学儿童数量不降反升,中小学校不该收费却大肆收取,特别是城市“农民工子弟”失学,遭受公然的政策性歧视,几乎酿成不言自明的准种姓制度,遂成一大社会问题。[8]其间情形,正如姑且不论司法独立与否,即以“审判独立”为例,虽则其为定制,早已进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范,但实践中何曾有过真正的审判独立。至于《反垄断法》早已颁行,而党国一体的政体下,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依然故我,毫发未损,更是举世昭昭,民忿汹涌。凡此种种,正说明规范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必须获秉规范性,方始真正成为规范,也才得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规范性虽不取决于实效,但是,长远而言,却又有赖于实效为其合法性张本,始得为规范。


  

  第三,迄而至今,汉语法学中的许多意义缺乏对应性语汇,或者,反过来说,尚有待发育成熟的意义来对应“法言法语”。意义及其表述的语词,皆有阙如,说明“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一时间难以形成,虽用计划经济方式强力推进,出台“立法五年规划”种种,并且宣告“初步建成”云云,但终究不见其成,原因在此,不得不然。实际上,上述两种情形,相反相成,同源同种,说明了“现代中国”时空下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的不寻常纠葛,理念、制度和实践之间的“前言不搭后语”,乃至于“上气不接下气”。前者如“情义”、“人情”乃至于“孝道”诸项,本为中国文明体贴人性、调理人际的精华所在,但因为遭受早年激烈全盘反传统主义的“新文化运动”的诋毁,至今未能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翻身,因而,遍观中国的法律,无法寻得表达此类意义的对应性语汇。[9]所谓的“赡养义务”,一个冰冷而“规范”的法律表述,不足以传情达意。后者如“公民美德”、“公民的政治忠诚”和“国民的法律信仰”诸项,乃至于“爱国主义”,虽然汉语世界早有此种表述,纸面上的意义建构已然存在,但在生活世界和规范世界中却无对应的真实意义。同样遍观国中,不论贩夫走卒还是庙堂精英,也不论是一般民众抑或法律从业共同体,以及制度与实践,此种“美德”、“忠诚”和“信仰”,整体而言,无一不尚付阙如。至于此间存在的第三种情形,即既无语词表述作为质料,亦无意义存焉以彰内容,但却横行国中,如“团派”云云,更不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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